法庭上的心理学知识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何为
法庭 心理学 司法实践 研究 中国
作者: 韦钦平
2015-12-26
“法官应当确立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以尊重律师为己任。司法公正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共同任务,单靠法官是难以完成司法公正与高效的重任的,法官应当视律师为职业助手。法治的根基是——信任,德肖微茨将这种信任称为一个社会的 ‘道德资本’,但这种信任,这种司法的公信力,归根结底是由一位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人积聚和建立起来的。”——邹碧华

司法裁判,古有“五声听讼”辨别事实真伪,洞察当事人心理。如今案件纠纷复杂多样、矛盾激烈,诉至法院的每一起纠纷案件中无一不掺杂着当事人的各种情绪、态度、动机与需求。当事人走进法庭,多数是遇到穷尽救济途径,依靠自身仍无法解决的问题,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法庭上的心理学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心理学知识和技巧的运用,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影响,帮助当事人消除心理障碍,引导其理性对待诉讼,妥善处理矛盾的一种方法。”这是邹碧华法官在《法庭上的心理学》一书中提出的。法庭上的心理学知识与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和意义有以下几点。

 

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精细化

 

法庭是诉讼活动的场所,也是决定当事人胜负和利益归属的关键场所。很多情况下,诉至法院的纠纷未必是大案要案,但当事人都是带着对立冲突的情绪走进法庭的。法庭之上,法官履职时的语言、行为、表情等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情绪和言行,进而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可信度。因法官办案方式粗暴、言行不当,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失去信任,甚至进一步激化矛盾,酿成更大的事件,缠诉上访的案例已不是个案。

 

法官之所以在法庭上和接待当事人时出现一些问题,是法官心理学知识的欠缺造成的。基于诉讼过程本身多方主体关系冲突与对立的性质,司法需要精细化。

 

与此同时,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加剧,社会公众知识水平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获取法律知识和司法信息途径的便捷,社会公众对司法“产品”即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结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粗放的办案方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司法的精细化需求已成为客观所在。司法的精细化要求法官在履行司法的各项职责时,要谨言慎行,一丝不苟,不仅要做到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还要做到语言规范、举止得体。在每一个履职的细节上不偏不倚,这就需要法官掌握基本的心理学常识,准确辨别隐藏在当事人情绪表面背后的真实意思,以便有效应对。另一方面,“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及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员额制的推行,对于法官的综合素养、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心理学知识和技术,化解矛盾纠纷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的必要之举。

 

促进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我们在强调司法公正时,必定是顾及司法效率和效益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但这并不是说单位时间内法官办案越多越好,单纯的快刀斩乱麻式的办案,不疏导当事人的诉求,不讲裁判理由,不考量司法的过失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不能称为司法高效,更谈不上诉讼产出最优,也达不到好的社会效果。法官谙熟心理学知识和技术,通过当事人的外貌、体态、辅助语言(音量、音高、言语的表达速度和流畅性等)等非言语交流技术和倾听技术、提问技术等,可以及时准确分析预判纠纷冲突产生的真正原因和矛盾的焦点,这就为案件的调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此之上,辨明事实真伪,分析当事人是否存在认知曲解和错误以及当事人归因模式、行为模式是否正确,进而通过认知行为疗法等影响技术,进行心理疏导,调整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和行为。一旦当事人的错误认知得到识别和矫正,当事人的情绪障碍会迅速消除,对纠纷的处理自然回归理性,调解便水到渠成,社会效果便得以显现。

 

概言之,法官办案是由一个一个的判断组成,在结论和判断的形成过程中离不开对当事人心理现象的识别与判断。心理学知识有助于法官迅速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影响和法律释明,从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案件调解率的高低除去法官法律知识水平的差异外,与法官的社会经验、生活常识、心理学知识等综合素养密切相关。就此而言,法官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缓解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也不无裨益。

 

构筑司法公信和树立司法权威

 

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是构筑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法庭是当事人心理活动的场所。亚里士多德说:“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在“服从”之前还须有共识。法庭上心理学知识的运用有助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共识,建立一种信任关系。

 

法官不是冰冷的办案机器,司法的过程也不是机械地照搬法条。面对法庭之上,一件件鲜活、生动的个案,司法同样需要温情。融入司法过程的不应仅仅是生硬的法律条文和严肃的裁判说理,还应包括社会的、情理的多种元素。无论是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情感纠葛,还是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利益之争,都与日常经济生活息息相关,掺杂了各种心理因素。当事人在诉讼中会把恐惧、焦虑、愤怒、抑郁、不信任等各种情绪带到法庭上。

 

当法官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感受他人的情绪,理解他人的意图,并以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对方情绪与意图的感受、理解与尊重时,就真正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灵。这在心理学上叫“共情”,是指“一种能设身处地从别人的角度去体会并理解别人的感觉、需要与情绪的一种人格特质。”共情是法官与当事人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前提。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帮助当事人认识到存在于其情绪背后的、真正起作用的非理性观念和思维,从而获得新的、合理的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而彻底解决纠纷,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做到案结事了。

 

不觉中,邹碧华法官已离开我们一周年了。几天来,反复地翻看着这本邹碧华既是主编,又是作者的《法庭上的心理学》,字里行间,除去心理学知识和技术的应用之外,邹碧华法官对司法事业的执着追求,为民司法的真诚情怀跃然纸上。为之感动,为之敬仰。法律人会完成您未竟的司法事业!

 

谨此纪念邹碧华法官逝世一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