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与《卡多佐》
法官 人物 图书
作者: 张守东
2015-12-05
在一个试图摒弃个人因素而厉行法治的社会里,如果还有法官个人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以其个人的阅历、才智、价值观影响法律的走向,在塑造制度的细节的同时又不至于改变制度的目标,则卡多佐无疑就属于这样的人。作为造法者的法官 “他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他实现了人与法的因素在法治社会里的完美互动,使人的创造力与法的稳定性达到了平衡。如果说政治的艺术在于妥协,法律的艺术就在于平衡。考夫曼的这本传记,则细致入微地展示了这一互动与平衡。这本传记写的如此之好,理查德.波斯纳法官认为不必再为卡多佐另写传记。

书名:《卡多佐》
作者:【美】A.L考夫曼 
译者:张守东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本传为我们展现的是一位值得尊敬的人物。他强调义务与责任。但也不无弱点与偏见。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Cawdoyo Benjamin nathan,1870~1938)是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家和法学理论家之一,和霍尔姆斯、汉德一起被并尊为美国二十世纪最伟大的三位法官。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被公认为全美最聪明的法学家,被誉为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卡多佐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犹太人的后裔,曾在哥伦比亚大学肄业,又在哥伦比亚法学院攻读两年。1891年,他还未等到取得法学学位就获得了律师资格,42岁任纽约州立法院法官,62岁时作为最高法院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的继任人进入联邦法院,在出色工作六年后不幸逝世。 

 

卡多佐自21岁获得律师资格后就一直从事实务工作及法学教育,继而又担任法官,是美国历史上当之无愧的伟大人物,为后世留下了许多精彩绝伦的判决词。

 

卡多佐强调说,司法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在社会法学的影响下,他对司法过程进行了敏锐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对司法过程意义认识的关键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通过司法达到最良好的社会效果。要想通过司法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法官选择正确的司法方法。

 

卡多佐把司法方法分为四类:

 

1.哲学方法。这是西方司法过程中最传统的方法,亦称逻辑推理。这种司法方法首先以法律为大前提,后以事实作为小前提,再运用形式逻辑的严格推理而得出判决结果,即西方人讲的典型的三段论。 

 

2.历史的方法。即沿着历史发展趋势处理,卡多佐称之为“进化论方法”。历史方法,也称判例的方法,卡多佐作了四点说明:①司法中运用判例与运用成文法规相比应该说是第二位的,其本身就是一种例外。②历史的方法与逻辑的方法并不矛盾,而且通过历史判例能更好地说明立法的逻辑。⑧历史的方法对于解决立法中无明确规定的案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④为了法律的稳定,首先应坚持遵从法律的传统原则。“奉行先例应当是规则,而不应是例外。”但在遵奉先例明显不符合正义感和社会福利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不受遵循先例这项规则的约束。他指出,确定性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同进步的需求相协调。“在对过去的崇拜和现实的赞扬之间,人们可以找到一条安全之路”。 

 

3.习惯的方法。即沿着社会习惯处理,卡多佐称之为“传统的方法”。如果逻辑的方法和历史方法都不能对案件作恰当的指引,习惯的方法就会取而代之。习惯包括社会生活习惯和司法习惯,司法习惯往往来自于社会生活习惯。卡多佐认为甚至法律中关于主体权利义务的精致安排往往是来自习惯。总之,无数商业习惯及其它社会生活习惯都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有些甚至可以作为判决的可靠依据,或是作为检验判决是否正确的合理标准。 

 

4.社会学方法。卡多佐说:“沿着公正、风尚和社会福利的几条线,即按现今习俗道德去努力,这一点,我称之为社会学方法”,并指出,这是今天和今后变得最重要的司法方法。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进步,体现社会的正义。而社会正义是——种多元的复杂的不断变化的混合体,它包括社会道德、正义观念、社会条件的变迁、公共政策的变化、社会利益的平衡、社会舆论的倾向等等。为了法律的实效,法官在判案中,绝对离不开对社会因素的考虑,而这种考虑的前提则决定于法官本人的学识水平、心理偏好等主观因素。社会学方法对法律的认识采取一种或然的立场,即对法律的确定性内含表示疑义。评价法律的标准在于实效。可以说,只有将司法与社会实际需要紧密结合,才能体现司法的本质与目的。

 

卡多佐不仅使自己因担任法官而出名,而且他那风格优雅、内容淋漓的著作,例如仍然有生命力的经典性的小册子《司法过程的性质》(1921),也为他赢得普遍的赞誉。卡多佐对法官职责的微妙作用也予以密切关注,并渗透在一些其他的越出法律范围的著作内——《法律的成长》(1924)、《法律科学中的矛盾》(1928)及《法律与科学》(1921~1930)。下面一文由《卡多佐》一书的译者张守东教授为我们独奉,就了解卡多佐其人其法哲学,相信没有比这更为全面和详实的了。

 

卡多佐与《卡多佐》

 

文 ┃ 张守东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一、考夫曼的《卡多佐》

 

(一)写作过程

 

安德鲁·考夫曼(AndrewKaufman)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讲商法,任该院副院长。

 

在美国最高法院1955-1956年开庭期期间,考夫曼有幸任法兰克福特大法官的法律助理。最高法院大法官法律助理是法学院毕业生所能获得的最好职位,而能当上法兰克福特的助理,更是意味着学业上的出人头地。法兰克福特和曾任卡多佐法律助理的约瑟夫·劳于1957年建议考夫曼为卡多佐写传记。这一写就是四十年。诚如考夫曼自己所说,答应法兰克福特的要求只用了大约15秒,而完成这一项目,却用了整整四十年时间。对于这四十年的意义,Paul Brickner联想到,或许,为一位有着强烈犹太文化传统背景的杰出法官写传记耗费四十年时间,这一时间跨度背后有某种含义——被摩西从法老的奴役下带出来之后,希伯来儿女在旷野漂流了40年,直至进入神所应许的自由之地。

 

为写这本书,考夫曼阅读了卡多佐四本书,以及卡多佐1914-1932年在纽约上诉法院、1932-1938年间在最高法院所有的判决意见与著述,研究了卡多佐在纽约州首府奥尔巴尼以及美国首都华盛顿的法庭文件。为了查阅卡多佐在纽约上诉法院任职期间所写的600多份案件备忘录,他虽然遭到前后五位首席法官的拒绝,但并不死心,一直到第六位首席法官开始松口。他还浏览了卡多佐在哥伦比亚大学上学期间数百页演讲稿与阅读笔记。曾有一位同事劝考夫曼不要浪费时间去重构卡多佐23年执业律师生涯的历史,考夫曼没有听。他花了差不多一年时间查找卡多佐作为律师办过的每一案件。这一工作使考夫曼发现卡多佐是一位干练、铁腕的律师,在初审中他不依不饶,在上诉审方面富于创意。Richard Friedman认为考夫曼对卡多佐律师生涯的描述是该传记给人印象最深的内容之一。从该书的致谢部分以及尾注可以看出,考夫曼采访并引证了许许多多认识卡多佐的人士。考夫曼说自己采访了可以找得到的每位相关人士,竭力从他们那里套出卡多佐生活中的细节,并研究了其他的一手、二手资料,从中挖掘有关卡多佐私生活的信息。比如,卡多佐在纽约上诉法院任职期间,每天都从奥尔巴尼给姐姐内利写信。这些信件下落不明。有一次,考夫曼打听到一封信的下落,主人不愿借给他用,只肯念给他听。离开主人家后,考夫曼马上坐在主人家门外的台阶上凭记忆把信的内容记录下来。把所有这些素材纳入一本学术专著,其本身就是一份繁重的体力活,而要将其吸纳、综合,使之成为完整的体系,不啻为一项巨大的挑战。考夫曼卓有成效地担当了这一艰巨任务,仅仅说这件事不容易,那就太轻描淡写了。

 

四十年辛勤耕耘,考夫曼教授拿出这本书时已当上了爷爷。因此,这本书不仅洋溢着考夫曼的才气,还折射着他饱经沧桑、与日俱增的智慧。

 

(二)内容

 

为法官立传有两个往往不相容的理由:或者该法官开辟了一条值得注意的法律准则的路径,或者在其人生与其法律贡献之间存在关联。而这两方面均在考夫曼考虑之列。(本书英文原版达731页,其中正文578页,尾注123页,案例索引9页,内容翔实的总索引19页。)

 

全书的安排很有条理。考夫曼把28章的内容分为五篇。第一、二、三、五篇基本上属于传记性质,讲述了卡多佐其人的生活,揭示了他在家人、朋友、宗教、兴趣、日常生活、生活环境等方面的私生活,记述了他在教育、职业生涯、事业发展、司法政治与党派政治以及时代变迁等方面的公共生活。

 

第四篇题为“从事法律工作:1914-1932年”,由第12至22章构成,讲述并分析了卡多佐在纽约上诉法院18年间撰写的判决意见及其他重要的法学著述的珍贵遗产。第五篇的最后三章对卡多佐在联邦最高法院五年半任期内的判决意见亦以相似的原则、主题进行检视、分析。总体来看,这十四章内容展示并评估了卡多佐作为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所具有的才智和司法艺术。这些章节属于思想史而非传记,尽管其中点缀着生活故事。这些章节读起来并不轻松,但它们启人心智,因为它们揭示了卡多佐的判决意见的洞见、原理、模式、强烈的说服力,这些因素使得卡多佐的意见书在他那个时代盛行一时,而在他去世60多年后的今天,依旧具有影响力。

 

考夫曼全面描述、审慎评估了卡多佐公法、私法(特别是侵权法)方面的判决意见,这使本书成为“内在的”法律史的杰作。如此一丝不苟地按主题逐一探讨卡多佐的判决意见,也成了该传记主要的尽管不是严重的局限之所在——也就是说,该书对卡多佐的象牙塔之外的世界相对来说着墨不多。说到底,这也许是学术趣味的问题。法律专家很可能会发现该传记的焦点恰如其分。相比而言,历史学家也许会纳闷,在卡多佐68年人生岁月里,外部世界还发生了什么事。

 

考夫曼对当时的政治情况的重要性并非置若罔闻,有时他也朝这方面努力,但总的来说,读者对这些方面的进展几乎与卡多佐一样不了解。

 

(三)评价

 

1.总体评价

 

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理查德·波斯纳认为,“考夫曼的著作也许是迄今为止关于重要的美国法官的最好的传记。该书令人信服地澄清了形成卡多佐一生事业的人格、才智、阅历等因素,并解释了卡多佐司法成就的长处与局限。本书作为卡多佐的传记,其可靠程度,近乎完美。自从考夫曼在四十年前开始写这本书,他读了卡多佐写的和有关他的一切东西,并采访了了解卡多佐、仍然健在的每一个人。尽管考夫曼崇拜卡多佐,该书却不无批评,这是一本慎思明辨的著作。” 

 

Paul Brickner认为,考夫曼教授的这本传记是关于卡多佐的著述中最为重要的贡献。考夫曼告诉我们卡多佐为法律并且用法律做了什么;他也给我们提供了充足的传记材料,帮助我们了解卡多佐何以成为了不起的律师、法官,他的著述、判决何以在他去世半个多世纪后的今天依然重要。的确,以前有不少与卡多佐有关的重要著作出版,而考夫曼的这本书可被视为其中的登峰造极之作。 Paul Brickner说,“考夫曼如今写出的这本鸿篇巨制的传记,堪与以往关于法官的杰出传记媲美。”Richard Friedman指出,即使并不怎么喜欢这本书的人也承认它会成为卡多佐的标准传记,不仅对我们这个时代如此,大概对一切时代,莫不如此。

 

2.现实意义

 

在美国,考夫曼的《卡多佐》是一部及时、切合当前需要的传记,这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卡多佐的判决意见和其他作品在美国法院依旧有很大影响力。其次,卡多佐的裁决方法值得重新审视。第三,卡多佐高尚的道德水准,他对荣誉与义务的执著,与公共人物糟糕透顶、丑闻不断的生活——他们劣迹斑斑的“隐私”充斥着当今媒体的报道——形成鲜明对比。第四,卡多佐的一生提供了一个范例:一个人如何从家庭的逆境中崛起。第五,卡多佐的一生表明,“好人”并非总是倒霉,相反,大好人也有辉煌的机会。第六,卡多佐表明,在通向成功的道路上,人们虽然会犯错误,但不一定导致失败,倘若品行端正、信守原则,即使一个人不算完美,也并不必然功亏一篑。之所以说考夫曼的这一传记及时,还因为卡多佐的一生也许在某些重要方面为想要作别传统的一代人提供了一个典范,即不必抛弃这一代人正在割舍的人格、价值、制度。

 

3.客观性

 

Goldberg教授认为考夫曼的这本传记的一大优点是坚持用事实说话。

 

考夫曼自己也说道,在写作过程中,有许多人劝他就卡多佐的私生活作出更多的猜测、更多的概括。但他不这样做,因为他知道自己还有太多的东西不知道。他认为传记作家应谨慎处理所发现的证据,不要追求轰动效应,不要以偏概全,要把所掌握的证据放在传主的生活背景上加以研究。而且,考夫曼认为,尽管我们对传主有不少了解,但绝大多数读者不会知道我们还有多少东西没有弄清楚,因此,采取谨慎的态度,对读者、对传主都公平。

 

Paul Brickner指出,考夫曼避免了法官传记易犯的两个毛病:自我认同与心理投射。与传主认同会使传记作者失去判断传主个人缺点与业务缺陷以及传主作品中的讹误、不足之处的客观性,考夫曼却并未因对卡多佐的崇敬之情而丧失客观立场,因此,他会毫不犹豫地指出卡多佐的缺点。心理投射则是更为常见的现象。在心理学中,投射指的是把自己的理念或冲动——尤其是当这些理念或冲动被认为不合宜——透过无意识的行为或过程归之于他人。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杰罗姆·弗兰克所谓“为他人写的传记往往是无意识的自传”指的正是这种现象。考夫曼避免了这一弱点。他写的是卡多佐,而不是考夫曼。于是,考夫曼为我们展示了一个真实的卡多佐:他脸皮薄;有常人的偏见;对于性和妇女,怀有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那种陈腐观念;他有点自大;太在乎自己的外表,不无虚荣心;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考夫曼还告诉我们,卡多佐的若干判决有误、至少不着边际。这些因素使考夫曼认定卡多佐属于伟大的法官的结论更为可信。推测属于无意中把给他人写的传记写成自传以及心理投射容易冒出来从而得出错误结论的领域。但当考夫曼作出推测,似乎总能说到点子上。考夫曼的平衡感棒极了——这一点反映了他的成熟与智慧。

 

4.技巧

 

Lynn D. Wardle认为,《卡多佐》的格调、水准,均使其出色反映了传主的生平事迹。这本传记在研究方面认真、严谨、周全;其分析合理、切合实际、富于说服力;其行文清楚、内行、流畅,从而令人信服地展现了一位认真、深刻、严谨、实用、自律、理性的杰出法官、伟大作家的卡多佐形象。

 

考夫曼讲故事很出色,他行文洗练,采用大量细节把卡多佐的品格和生活写的有血有肉,由他提示的某些关联之处,为真实的历史平添了引人入胜的成分。传记章节读起来琅琅上口,每章附有引言与结论段落,为本章主题提供预览与概要。各章顺序有条不紊,遵循同样的叙事主线和概念脉络,以此贯穿卡多佐人生各个阶段。考夫曼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叙述、互引卡多佐人生中的事件,于是各章衔接得天衣无缝。

 

5.文字风格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爱德华·怀特认为,“《卡多佐》具有权威性。该书的研究一丝不苟,且能持之以恒地公平对待其主题与问题,这使本书可以经久不衰。它还有通俗易懂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界的行话。通篇不见作者的好恶。在许多方面,本书堪称法官传记的典范。” Paul Brickner指出,“考夫曼以其节制、明智、惜墨如金的措词,设法为我们提供了一部透彻而又不至于连篇累牍的作品,并附有全面的注解、精彩的索引。”

 

二、卡多佐其人及其法哲学

 

(一)卡多佐其人

 

卡多佐深居简出,要获知其生活细节,颇为不易。人们固然都有深藏不露的隐私,但绝大多数人的隐私不为人知的部分比起为人所知的部分来说并不算多,卡多佐却与众不同,他在很大程度上隐藏了自己。

 

Richard Friedman认为,卡多佐自我封闭的生活习惯与他早年因父亲蒙羞、母亲早逝而带来的精神创伤有关。

 

但是,通过大量细节的描绘,考夫曼让我们看到了令人捉摸不透的卡多佐原来是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而不象Grant Gilmore所说的“圣人”,也不象John Noonan所说的是一个清心寡欲的人。

 

考夫曼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富于吸引力的卡多佐画面,在这里,卡多佐是一位矢志不移、坚忍不拔、持之以恒地追求卓越的人。的确,献身于崇高的理想,乃是卡多佐真正的信仰所在。他忠于自己的家人、职业、荣誉、义务和责任。他的生活中心在于其自身、其家人、其工作。他为人和善,当然也不无缺点,但基本上还是一个体贴他人的人。

 

但是,Goldberg对考夫曼描绘的卡多佐形象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考夫曼试图把卡多佐写成一个真实的人,这一愿望固然可嘉,但如果仅仅根据事实进行描绘,也就使卡多佐其人的形象索然寡味。卡多佐在日常生活中固然游刃有余,但他又与俗世保持距离,考夫曼忽略的正是卡多佐与尘世的这一距离。考夫曼并未充分揭示卡多佐忧虑、忧郁的一面。Goldberg以考夫曼未曾注意的卡多佐的一封信来证明考夫曼的这一缺陷:

 

我自己的麻烦在于,生活的艺术超出了我的知识视野。我学了这样那样的艺术——当然未学到家,但未学会最高层次的艺术,即生活的艺术。对我而言,整个的生活就是失落与厌倦,至少这是我清醒时的常态。多么希望我能象你一样学会人们本该在行的生活艺术,或者,往好里说,真希望我能够不学就会。

 

对于卡多佐,法律不止是使他取得成就的一份工作。严格说来,法律是他抗拒绝望的避难所。卡多佐投身于法律,是因为他把法律当作是带有马克斯·韦伯那种悲剧性的存在主义意义上的职业,这一职业为他在一个失去魔力的世界上寻求意义、步入拯救带来了希望,只不过,这一工作要求他放弃常人的享受。他对法律职业的执著本质上具有宗教意义。

 

(二)卡多佐个人生活对其法官工作的影响

 

从一个人的生平事迹来为其作为法官的工作下结论容易出错,因为,从同样的人生阅历,既可以朝这一方向下结论,也可以从另一方向下结论。但是,了解卡多佐其人也许会丰富我们对法官卡多佐的理解。他才具非凡,也颇为自负,这既是因为出身名门,也是因为他在自己划定的创业领域有着终身不败的记录。因此,他从事司法工作总是兴致勃勃,而对于自己应在多大程度上受法律约束又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造法也不断有新的理解,这一理解因多年的执业律师生涯而更为敏锐。他别具一格的语言风格使他的法学思想有了表达的恰当工具:使其判决意见便于记忆;改变视角;有时用来为法律未来的发展留下宽泛、可变的通道——好也罢,坏也罢。不过,他的语言也适合来自另一个时代和地方的人的模式——也许他自己就是这样的人。

 

(三)律师与法官

 

考夫曼花大力气研究卡多佐的23年律师生涯,并且确有所获。

 

当然,考夫曼在初稿写完后才真正看到律师卡多佐与法官卡多佐之间的联系,并认定他作为执业律师那些年的经历对于形成他作为法官的世界观至为关键。考夫曼认为,卡多佐如下一些做法源于其作为执业律师的阅历:总是强调案件事实;总是习惯于——尽管并非没有例外——把法律判断(holding)限定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偶或按照自己对事实的看法来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决,而不是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团来认定。也许最重要的是,卡多佐之所以对司法判决以及关于司法工作的著述更注重实际而非理论,受其漫长的律师生涯的影响颇大。

 

同时,考夫曼通过研究律师卡多佐,发现他自信、有傲气甚至自鸣得意。

 

Richard Friedman认为卡多佐的这种自信影响了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尽管他在该院处于浅资历法官之列,尽管他对首席大法官休斯给他分派的撰写判决意见的份量不满,他还是以引人注目的方式在投票之外显示了自己的存在。比如,他在最高法院写的第一份意见书是异议;在审查罗斯福新政计划合宪性的第一个案件中,只有他一人持异议——在那个时代这种事情实属罕见;在著名的“病鸡”案中,他又一次拒绝加入休斯的意见书,而是单独撰写补充意见(concurring opinion)——这在休斯任首席期间并不多见——他所表述的基本立场与休斯并无不同,只是写法大异其趣。另有三个著名案件,卡多佐在其中的影响力非同一般。

 

(四)法哲学与司法判决

 

卡多佐对概念有双重态度。考夫曼向我们表明,一方面,卡多佐认真对待对价与义务等法律概念,认为自己应受先例与准则的约束——即使是在宪法问题上、即使在由此引起的结果并不理想。比如,卡多佐的意见书总的说来就象他这个人一样缺乏激情。在法官任上他一如既往,并未为任何事业奔走呼号,至少,除了在最高法院期间,卡多佐几乎在任何法律领域都未领先于时代——尽管他也会持异议,他的声誉还是来自于他代表多数法官撰写的意见书,而非为表达其个人观点而写的意见。他并未为自己设定日程表去推进某一事业。如果他的某一份意见书在提出一项准则的同时又为这一准则附加了限制,他也往往会在随后别的意见书中运用这一限制。就象考夫曼一再强调的那样,当卡多佐表述了一项准则,他就会真的把他当作准则来用,并且会认真对待他为该准则附加的限制。

 

另一方面,正如首席大法官休斯在纪念讲话中所说,对于卡多佐,“不信任概念乃是智慧的开端”。这种不信任与他不肯把问题绝对化有关,这一点可从他灵活对待正当程序看得很清楚。而且,他也不愿仅凭三段论的推理下结论。比如,在Hynes v. New York Central R.R.Co.一案中,他指出,“本案引人注目地证实了‘概念法学’的危害:不顾一切后果,将原则或定义推向‘冷冰冰的逻辑极限’。近似、相对成了确定、绝对。”

 

挑战考夫曼描绘的卡多佐形象最彻底的是John C.P.Goldberg教授。他认为,考夫曼虽然对卡多佐的个人生活、法律生涯进行了翔实的描述,却未抓住卡多佐法学思想的精髓,也未能对卡多佐为何被视为伟大的法官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考夫曼与波斯纳等人认为卡多佐属于另一种法律现实主义者,Goldberg则认为卡多佐属于二十世纪最深刻、最有成就的反现实主义法官之一,这正是他对美国法律的意义所在。考夫曼认为卡多佐判案时只是在平衡各种相持不下的因素,Goldberg认为这种看法对解释卡多佐何以得出自己的结论帮助不大。波斯纳认为卡多佐卡多佐的名声来自他高超的文学造诣,Goldberg也有不同看法。 

 

Goldberg认为,卡多佐相信法律包含着有意义的概念,法官的工作就是运用这些概念。卡多佐进行概念分析的才能,超脱世俗生活的禀性,对自己所受局限的自知之明,对法官角色的低调定位以及他的洞察力,都使他形成了独特的裁决风格,即实用主义的概念论者(pragmatic conceptualist)的风格。

 

Goldberg认为,说到底,卡多佐的伟大在于他能够把敏锐的法律分析与对社会条件、变迁的社会规范的觉察结合起来。

 

Goldberg认为,作为虔诚的现实主义者,考夫曼无法接受这一事实:象卡多佐这样的法官既能注重法律概念,又能一以贯之地作出诸如Hynes v. New York Cent.R,R,Co.与MacPherson v. Buick Motor Co.这样的判决。考夫曼依然相信,概念分析会导致“法律形式主义”或“机械法理学”。然而,卡多佐也许再好不过地证明,法律概念论(legal conceptualism)并不必然导致形式主义。即使在卡多佐为规则与原则、概念与内在一致性辩解时,他也嘲笑这样的想法:存在着法律概念的“天堂”;法律无所不在;法律概念的运用就是用逻辑从抽象的前提导出具体结论。换句话说,卡多佐拒绝标准的现实主义范畴,因为他既反对现实主义,也反对形式主义。考夫曼不理解也未表达出这一点是因为他陷于自己僵化的概念论而不能自拔。正是因为考夫曼教条式地相信法律现实主义是唯一合理的法律理论才使他不承认在其面前明摆着的东西。

 

Goldberg以Hynes为例说明卡多佐注重概念的分析。他认为,卡多佐推定Hynes在被电线击中时属于越界者,但卡多佐认定本案应适用的是铁路公司对游泳者的义务,而不是适用“对越界者不承担义务”的规则。卡多佐不是通过分析施加责任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得出其结论,尽管他的确提到,即使这样来分析,也不会得出与自己的结论相反的结论。卡多佐的论辩既是概念性的,也是实用性的。

 

卡多佐先是指出本案与更典型的越界案的不同,然后又指出铁路公司把Hynes排除在应受保护的游泳者这类人之外的依据过于狭窄。Goldberg认为,卡多佐以逐步加宽的系列论辩支撑其结论。首先,作为其狭义上的论辩,卡多佐指出,Hynes作为越界者的身份也许并非他受损害的事实原因。即使在电线掉下来的那一刻他站在木板旁边或正好跳跃在木板之上,他也有可能受损害。因为事实正是如此,所以有理由认为,Hynes作为越界者的身份对其受损害的结果并无影响,也不应成为为被告开脱的理由。其次,退一步来看,即使Hynes越界是这一事故的必然原因,就义务分析而言,也仍然不能把他归入“越界者”,因为他非法进入被告的地界与他实际遭受的风险并无恰当的关系。这一立论的关键在于卡多佐所理解的“对越界者不承担义务”这一规则的原理是什么。他认为,这一规则是私人财产概念的表现。土地所有人无须为未知的越界者的遭遇操心,因为他享有财产的独占与控制权。一旦弄清了“对越界者不承担义务”这一规则的来源,铁路公司对其土地附着物享有的有限利益就成为卡多佐分析的核心内容。与不动产相比,所有人对附着物的独占与控制权并不延伸至空中。铁路公司仅仅有权占有、控制附着物本身,无权控制周围的空间。因此,卡多佐认为,铁路公司免除谨慎义务的范围也应相应缩小。具体说来,只应免除铁路公司对其在附着物本身存在的疏忽而受损害的受害人应负的义务。然而,Hynes不是被木板、而是被木板上方掉下来的电线伤害。至于来自电线的损害风险,Hynes“无时无刻不在被告所承担的义务——对其贮存的破坏性力量的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的保护范围之内”

 

第三,在其立论的最为宽泛的意义上,卡多佐认为Hynes中出现的有关义务规则的冲突应从追寻人们对行为人的行为意义的通常理解来解决。土地所有人对之负有义务的人应是该义务的受益人,即使从技术上来说他们作为越界者而受损,只要这一行为具有一般会被视为非越界行为的附带行为的性质,也应由被告人负责。游泳者利用毗邻的河岸与木板,就象在公共道路上步行的人停在路旁的树阴下歇息,都不能被当作被告人可以任意损害的越界者。

 

Goldberg认为,无论人们是否满意卡多佐在Hynes中的论辩,都应注意这样一点:尽管他谴责概念法学,要求其同事作为“现实主义者”来看待这一案件,他的结论还是取决于他对义务因素的分析。这一分析反过来又是由于他从关系的角度解释义务,按照这一解释,铁路公司对Hynes这样的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就成了关键问题,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对他们的过错”。卡多佐认定Hynes应受注意义务的保护并不是他表示这一看法——认为追究被告责任属于合宜的政策——的捷径。尽管他不希望该案的结论在未来的运用中形成一条荒谬的规则,卡多佐还是认为Hynes的争议应通过义务概念加以解决,运用这一概念时,要进行严格的分析,也要对人们通常如何理解受争议的行为作出敏锐的观察。

 

这样,也就不能象考夫曼那样认为卡多佐只是对影响判决的各种因素加以平衡,而不进行概念分析。

 

最后,Goldberg认为,卡多佐之所以称得上是伟大法官,是因为他自觉综合了敏锐精细的法律分析与对社会条件、社会规范的敏感体认。结果,他的判决往往以先例和理性支撑其所表述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尽管并不总是成功,而又同时反映生活现实、大众的道德规范。卡多佐并非我们“主要的现实主义法官”,也不是使用平衡各种因素的混乱方法的使徒。毋宁说,他的工作见证了注重概念分析而又强调实用的方法的价值。卡多佐以其典型的精确与绝技捕捉到了他的不朽遗产的精髓:“胜利不属于生搬硬套逻辑的人,也不属于平均使用规则与先例的人,胜利属于这样的人,他们知道如何把这两种倾向融会贯通以便使其适应尚未完全被认识到的目标。”

 

三、余论

 

Paul Brickner不同意波斯纳认为无须另为卡多佐写传记的预言。考夫曼教授的这本著作不会是关于卡多佐的盖棺论定之作,倒有可能激发进一步的研究兴趣。考夫曼的研究如此明晰、透彻、客观,使他人可从中获得精神食粮并从而形成他们各自关于卡多佐的观点。是故,考夫曼给出的全面评述完全可能成为人们对作为法官、论者的卡多佐其人、其作品进一步进行兴味盎然的分析的动力。

 

Lynn D. Wardle也认为考夫曼的这一佳作并未穷尽有关卡多佐的话题,因为这 本传记如此深入,也就提出了有关卡多佐生平与事业的若干新问题,比如,也许还应该继续探讨卡多佐如何、又是出于什么目的去运用他那梦笔生花的写作技巧,考夫曼虽然对这一问题开了头,但也许还有的可说。如果能够对卡多佐那个时代的社会历史有更多的了解,并把这一社会历史与他在特定时期裁决的案件联系起来,就更好了。如果能够了解更多案件背后的人格与政治内情,也会是有趣的。从这一传记中隐隐约约地感到卡多佐在其判决中有点偏向于现存体制;分析一下富豪显贵、贩夫走卒在他的判决中如何胜诉也会受到欢迎。卡多佐担任上诉法院法官的纽约州仅是当时美国48个州之一,而他却对美国法律形成重大影响——也许可以从对美国联邦制度和美国法律制度具有的意义的角度去探讨这一事实。因此,考夫曼让我们认识到,比起他所告诉我们的,还有更多需要知道和思考。

 

考夫曼的这本传记确系精品。

 

然而,卡多佐也是一本永远有待完成的作品,不可能被《卡多佐》穷尽。

 

编者附:

 

1.《卡多佐》所获奖项

 

考夫曼撰写的《卡多佐》一书获得American Society of Writers on Legal Subjects 颁发的1999年度Scribes Book Award;并获得Supreme Court Historical Society为以往三年中有关最高法院宪法史的最佳著作颁发的Erwin N. Griswold Prize以及为出色利用纽约州档案馆资料而颁发的1998年度Archives Week Award。

 

2.卡多佐们那些值得我们永远牢记和思考的名言金句

 

我们的法院存在了几个世纪,有记载的判决也持续了几个世纪,但是由于缺少一种可接受的法哲学,我们仍没为法官设立一些根本性、支配性的原则,用来形成判决的方法。

 

——〔美〕本杰明•N•卡多佐著,董炯、彭冰译:《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我们所有的无知都是由于方法上出了问题。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某个真理,或者对它失去了信心,就应该把原因归于方法手段的缺乏,或者是它们所受到的阻碍,又或者是这些方法事实上并不恰当。

 

——〔英〕爱德华•赫伯特著,周玄毅译:《论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

 

理论和方法相互依存。一种理论如果不能从方法上检验和发展,则永远是一种没有用处的理论;离开了理论——决定方法富有使用价值的理论——的方法,永远是一种不结果实的方法。方法反过来又影响理论的形成。

 

——〔德〕克劳斯•冯•柏伊梅著:《当代政治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61页。

 

非哲学家误待哲学的一种常见缺陷是,企图将任一哲学思想、学说、理论搬到自己的领域,即像使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哲学思想从未提供一个现成的像专利配方那样的答案,就像接受数学公式一样,人们能简单地适用之。相反,哲学‘仅仅’研究立于特定时空之场的自认为是根本性的视角、观察方向。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菲里德•哈斯默尔著,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页。

 

法理学是裁判的总则部分,任何法律决定的沉默序言。

 

——Dworkin,LawsEmpire,Cambridge(Mass.)1986,p.90。

 

你们可能认为,哲学玄而又玄,高在云端。我却希望你们明白,它也可以入乡随俗,亲切可人……你们可能认为追求终极的理论与实践完全搭不上边。你在刚刚开始职业生涯时,这或许是真的。碰上更重要的问题时,你却可能最终发现,不是研究基础知识徒劳无益,而是除了研究基础知识,几乎不可能获得任何有益的东西。

 

——摘自【美】卡多佐著:《法律的生长》,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

 

他说:

 

我将尽微薄之力承担我们共同的责任——一项伟大而神圣的使命——行使正义。

 

他的魅力不难理解——他就是这样的人。

无论虚弱还是强韧;

他从未脱离自己的种群,不求耀目也不沉沦,

他的所行总是恰如其分;

没有乞丐感到他盛气凌人;

亦无王子认为他屈颜奉顺;

他向所有的国人一样坦诚;

在任何地方,每个遇到的陌客,都成了他的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