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脏话 法学 社会学 研究 美国
作者: 法律出版社
2015-10-14
“不能用脏话作为理由来禁止人们的表达,其原因是脏话是没有标准的。有些人认为是下流的脏话,但在另一些人看来很可能只不过是一些个性化的表达,社会无法用可以把握的标准来给千变万化的语言划分明确的脏或者不脏的标准。”

这原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就格利尔女士侮辱美国总统案裁决中的一段经典论述,当2015年10月11日台湾地区《“他妈的”是不是骂人?台法官引鲁迅改判》的新闻引爆法律人眼球之时,这一论断又被人重拾心田,这是一份非常有意思的裁决词,不知道萦绕过多少法律人脑海,同时这份判词也映射了一个人们一直思索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我们知道法律是由文字和语义来表达的,是一种由语言所构筑的尺度,就是说离开语言的话还有没有法律?

 

如果有,那么我们的语言在多大程序上构筑了法律的本质。

 

如果没有,那是否说明法律不可能表达正义,就仅是一种社会在种种无奈之下的选择,完全是人为的,而没有一点哲学与神学的味道。

 

这是应该可以成立一个问题。

 

另外,对于语言来说,从联邦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他们对于语言的深刻理解和对于人的复杂性的认识。有人将其原委归纳为“缺乏标准势必会导致民众和执法人员判断的不一致,人们的行为和法律的执行就得不到规范。所以,模糊的法律不成法律。(林达 语)”

 

不可否认,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都包含一定数量的脏话。虽然不同文化间的区别很大,但脏话的定义范围却基本类似:语言中属于性相关范围内的或者厕所相关范围内的不雅说法。

 

一方面,人际交流中,脏话是不可以随便滥用的,因为交流中的语言选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尤其是有未成年人在场的时候,更不可滥用。

 

另一方面,至少脏话的一部分,又同时是语言中生动的、必然的存在。期望社会活动中完全不使用脏话,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考虑到我们汉语独一无二的特点,更是如此。

 

举例来说,网络上流行的“装逼”二字。大家都知道,这两个字的原字原意,那是非常的不雅,但利用汉语的谐音特点,巧妙装饰后形成的这句脏话,却变得极为生动传神。比如,某著名反美爱国志士,节前慷慨激昂痛骂美帝,转眼就搭机去美国探望家人,若非天意,脑壳卡在了美国电梯上,估计此行神不知鬼不觉。此爱国志士安顿好在美家人,返回来口沫横飞继续反美。对这种不要脸的角色,该用什么语汇,即表达了鄙夷又不过分粗野?幸亏我们的汉语博大精深,立刻会想到这两个字:“装逼”。

 

单就语言和法律之间关系,早先的法律先贤们对此有过自己的推断,比如路易斯•布兰代大法官就曾说“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 ” 安德鲁•杰克逊也曾直言不讳地表达过“强制性地保持观点一致,所能获得的只是墓地般死气沉沉的一致。”,上述所言也都不由自主地还原了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当年所讲的“那些为我们所痛恨的思想,同样自由。“

 

我们自身日常用语中的脏话,其中门道不必赘述大家也都懂,下面我们重点整理了这期来自中外的那些祸从口出的”脏话“案例集选,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脏话”案例集选

 

 

1972年5月27日,在一次晚场单口秀节目中,美国加州一位名叫乔治.卡林的著名演员,表演了 《电视上不可说出口的7个英文词》的单口秀片段。他列举的7个英文词是:

 

shit, piss, fuck,cunt,cocksucker,motherfucker,tits

 

实际上,在乔治.卡林归纳这7个词之前,尽管当时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脏字标准,美国的电视台与无线电台广播节目中,就已经对一些英文脏字做了限制。比如,在预制的节目中,脏字是无论如何不能出现的。对于现场突然意外出现的脏字,重播时,则要以背景加入短促的“Beep”声音加以屏蔽。卡林所做的,是归纳了一个脏字表。从此以后,卡林归纳的这7个字,成了美国电视与广播自律的规范化象征。

 

有人为“tits”这个词喊冤,认为不应归入禁词。不管冤枉不冤枉,直到今天,“tits”虽然屈居末座,仍不失为7员大将中的一个。

 

至此,有关大众媒介中脏话的屏蔽,还没有进入司法轨道。

 

 

1973年10月30日,美国华盛顿地区的WBAI无线电台,在白天时间段,重播了乔治.卡林一年前的单人秀节目。当卡林在节目中列举那7个脏字的时候,电台没有加以屏蔽。一位名叫约翰.道格拉斯的加州居民,当时正与15岁的儿子同车行驶在路上。他们在车内收听到了WBAI无线电台的这段重播。 此事过后,道格拉斯向美国政府联邦通讯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个人投诉,指责WBAI无线电台在不合适的时间段内,或者说在未成年人可能收听的时间段内,播出了内容不当的节目。

 

收到约翰.道格拉斯的投诉后,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要求WBAI无线电台对此作出答复。同时,签发了一份对道格拉斯的投诉表示支持的司法注释。该注释声称,对于本次投诉事件,联邦通讯委员会不准备对WBAI无线电台采取处罚措施,但如果今后再出现针对WBAI无线电台的类似投诉,联邦通讯委员会“将在国会授予的行政职权范围内,考虑对WBAI无线电台施加具体处罚。”

 

WBAI无线电台不服,向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庭提起上诉。巡回上诉法庭裁决,推倒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司法解释。这次,轮到了联邦通讯委员会不服,他们提起上诉,最后案子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以5:4的微弱多数,支持联邦通讯委员会,维持原司法解释中所阐明的原则。最高法院认为,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不文明语言,是政府的责任,从而,政府可以禁止媒体在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段内,播放不文明的材料。作为鲜有的例外,美国政府部门获得了干预公众言论具体内容的权力。

 

自那以后,在美国各地正常时段播音中,媒体禁止脏话,已经不仅仅是自律,而是必须遵守的的联邦法律。

 

逐渐地,出现了新的问题。美国电视广播中,有许多实时节目,虽然这类节目的参与者,通常知道不雅用词方面的法律限制,但偶尔还是会出现意外纰漏。

 

 

2003年,在金球奖颁奖仪式上,获奖者保罗. 胡森脱口而出:“This is really, really, fucking brilliant(真他妈太棒了)!”这句话通过各媒体电视实况转播,传到了电视前观众耳中。

 

鉴于这种“飘动脏话”的出现,超出了早年最高法院授权联邦通讯委员会对于“固定脏话”的管辖范围,联邦通讯委员会请求地区去上诉法庭扩大他们的权限,从而政府能够对“飘动脏话”也拥有管辖权。

 

终于,各大电视网络决定发言了,他们联合上诉,反对进一步扩大政府干预言论的权力。经过几轮角逐,这个案子于2009年3月又回到了最高法院。

 

2009年4月,最高法院裁决,在维持原来权限的基础上,原则上同意扩大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权限,即政府可以同时拥有对于“飘动脏话”的管辖权。但针对这项裁决的宪法涵义,最高法院建议此案交给联邦上诉法庭进一步考虑。

 

2010年7月13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3:0的绝对票数支持电视网络,剥夺了联邦通讯委员会的对于“飘动脏话”的管辖权。

 

巡回上诉法庭的法官们认为,拟议中的政府对于“飘动脏话”的管辖权,其权力界限之模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违宪。这一模糊权限“所产生的令人恐惧的潜在后果,远超过了‘飘动脏话’的表面含义。”换句话说,定义模糊的政府对于电视言论的干预权,违反了保障言论自由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从而这一管辖权是违宪非法的。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条款神圣中的神圣。

 

 

2006年3月10日家住亚特兰大郊区的格利尔女士的汽车被警察拦下,开了一张100美元的罚单,其原因是格利尔女士的汽车后面,贴了一条脏话小标语。

 

警察说,佐治亚州有州法律,禁止汽车后贴下流淫秽的小标语。格利尔女士汽车上贴的标语使用脏话,违反了这一法律。报纸报道这条新闻时,自然要报道这到底是一句什么脏话,却又不想冒险冒犯读者把脏话印在报纸上,只得将这句话的关键字母用符号代替了再印出来。不过读者一看就明白,这句脏话,骂的是美国总统。

 

格利尔女士表示不会付罚款,声言要上法庭为自己辩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立即表示愿意提供法律援助,它派出的律师指出,警察的罚单是不合法的,因为佐治亚州的这一法律,老早就已经被州最高法院判定违宪。州最高法院当初判定此法违宪时,有争议的那句“脏话”,就是阿甘正传里那一句“倒霉事情常有”。

 

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最高法院都曾经在裁决中指出:不能用“脏话”作为理由来禁止人们的表达,其原因是,脏话是没有标准的。有些人认为是下流的脏话,在另一些人看来,很可能只不过是比较个性化的表达。社会无法用可以把握的标准来给千变万化的语言划分明确的脏和不脏的标准。

 

如果缺乏明确标准而只泛泛而谈地禁止脏话,人们势必只能揣测什么话是脏话,这样就把对语言合法或非法的判断负担强加给了民众。民众判断失误,就会受到违法的惩罚,这是不公平的。另外,模糊的法律也把对合法性的揣摩判断权力交给了执法人员,这无形中扩大了执法人员的权限。缺乏标准势必会导致民众和执法人员判断的不一致,人们的行为和法律的执行就得不到规范。所以,模糊的法律不成法律。

 

 

2013年7月3日报道,台中市一唐姓女子2012年6月参加社区所有权人会议,不满副主委对管理费、停车问题发言和提案,怒骂“耍什么大尾”、“肮脏鬼”、“他妈的”,事后挨告,以公然侮辱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耍什么大尾”、“肮脏鬼”是唐姓女子对提案的意见表达,并无恶意,“他妈的”则是所谓“外省人”的俚语,此外,唐姓女子还提出大陆中小学教育教学网、作家等人对“他妈的”的介诏,举例“他妈的真不错”,语句中“他妈的”作为状语词,有很好的修饰作用。

 

法官也表示认同并指出,唐姓女子前后语句提及“他妈的、大门口那么清净…”,认定这是唐姓女子的口头禅,且“他妈的”是中性词,并无公然侮辱犯意,并提及鲁迅也提到“他妈的”可表示惊异或感到佩服,判唐姓女子无罪。

 

 

2015年4月深圳一陈姓男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却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法院认为陈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点击查看当年报道

 

深圳福田法院2008年11月受理了陈某、曾某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该系列案依法审理后,法院分别于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陈述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何事实和理由,而在上诉状的“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有一个字“操”。

 

收到另类上诉状,承办法官电话联系陈某:“你这样做是违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况说明,还要修改上诉状。”但陈某明确拒绝修改,也不作出解释。

 

福田法院认为,鉴于陈某在诉讼文书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语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且无悔改之意,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陈某实施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15年6月台湾地区一陈姓男子因儿子打工受欺负,口出“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被告公然侮辱,一审判处行拘20天。

 

他不服又上诉,台南高分院法官引鲁迅《论“他妈的”》一文,认定是口头禅,因陈是职业军人退伍,情急下脱口而出,并非骂人,改判无罪确定。(《论“他妈的”》最初发表于一九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语丝》周刊第三十七期,收于鲁迅杂文集《坟》)

 

判决指出,陈的儿子去年六月间在加油站打工时,他不满加油站负责人要求儿子须自费补贴当天短收的款项二百元,又不愿开收据,愤而报警处理。由于警察还没到场前,干部就想要离开,陈气得向对方说:“你他妈的给我走走看。”

 

加油站负责人事后提告公然侮辱,陈出庭时表示,不知自己是否有说“他妈的”,但其他员工证称有听到,一审法官以“他妈的”是侮辱人的话,判行拘二十日。

 

陈姓男子不服上诉,二审合议庭有不同见解,法官引用作家鲁迅《论“他妈的”》文章,文中写道“无论是谁,只要在中国过活,便总得常听到‘他妈的’或其相类的口头禅。”

 

合议庭认为,在台湾的外省男性,特别是军队出身者,大多数会有不经意地口出“他妈的”,应属于口头禅。这三字虽属不雅,略带轻蔑,但语气上多仅止表达主观的内在情绪,难认是恶意攻击。

 

法官指出,陈是退伍军人,受过去环境熏陶,个性较直率冲动,脱口而出“他妈的”,并非有意骂人,听者或许会觉得名誉情感受伤,但大多数情况,“他妈的”是不悦语气,不会伤及人格,反而是说的人,须承受修养不佳的社会负评,因此改判无罪。

 

对于一名法律人而言,“道”是悟出来的,“术”是学出来的,而”话“则有可能是辩出来的,也可能是写出来的,所谓文字是思维的外化和载体,思维是文字的灵魂和生命正是此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