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父子间最亲密的《一千零一夜》故事
法学教育 家庭教育
作者: 法律出版社
2015-10-13
我已经习惯了这种生活, 看着父亲衰老的脸,冥冥之中,我有一种预感, 我的大学,可能就是这个样子了—— 没有校园,没有教室,没有同学, 没有教授,没有论文,也没有文凭, 只有一间陋室,几箱旧书,父子相守,言传身教。 不久的将来,父亲就要离开我, 但即使离开,也依然活在我的心里, 随时都会指导 我的学业, 父子大学超越时空,永远存在。 ——摘自范福潮《父子大学》

照片故事

 

封面照片摄于1864年2月9日,由美国摄影家安东尼·伯杰拍摄。伯杰当时是美国华盛顿特区布兰德照相馆的一名摄影师。那天,是一个星期二,林肯和他儿子泰德走进照相馆,由伯杰摄下了“林肯与他的儿子泰德”这张历史性的照片。拍摄这张照片时,小泰德年仅11岁,所以林肯坐在椅子上,儿子站在旁边,两人神情专注地一起看着书。

 

这张在美国乃至全世界都非常知名和流行的照片,由于美国民众对林肯总统的热爱和敬仰,这张照片又表现的是父子温情,所以后来这张照片被多次复制,并以图片、印刷品、版画、油画等多种形式被制作和传播。 1984年10月16日,美国发行了一枚“读者之国”邮票。

 

法律君语

 

父子读书之乐,可谓人生至乐。

 

父子读书之乐,乐在惬意境界,乐在父子情深,乐在无限滋味。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一段日本近代法律奠基人穗积陈重先生的长子穗积重远大学时期与父亲夜谈的回忆。

 

身为法学教授的父亲为他讲述“法律史上的轶事、珍谈、古代法律中的奇妙规则、惯习、法学家的逸事、以及如大岗裁决等奇珍异闻”,完全不同于孩提时代的桃太郎、大江山等童话,重远不愿听之即忘,便提笔记下,并以此为契机,建议父亲将这些杂话收录成书,父亲欣然同意。重远留学之后,先生令田中秀英氏与植木氏记录口述之文,自己亦亲笔写作,万般准备只为出版,而期间,数年光阴已匆匆流过。

 

饱含法学世家父子情之夜话,终成《法窗夜话》而问世。二十年后,《续法窗夜话》出版时,重远再次追忆了这段往事……

 

穗积重远:追忆与父亲一起的阅读时光——节选自《法窗夜话》一书序

 

“父亲喜好讲古。幼年时,父亲时常为我讲桃太郎、大江山抓鬼等故事。我渐渐长大,父亲口中的儿童故事便日渐减少,当我成为法科大学生时,法律故事便取而代之。但父亲并不讲很难的法理,或复杂的权利义务,只因我在校早已耳濡目染 ,故父亲尽量避而不谈。父亲所喜好的,是法律史上的轶事、珍谈、古代法律中的奇妙规则、惯习、法学家的逸事,以及如大岗裁决等奇珍异闻。每晚十点,是父亲与我心照不宣的一个特殊时间,我满心期盼这个讲古的时刻,或许也是欣喜于可暂不学习,我总是迫不及待地去父亲的书斋叩门。父亲此时亦些许倦于读书、劳于执笔,总会立即搁笔离席。若为寒冬,则围坐火炉,若为炎夏,则并坐凉台,两人随意品饮茶点与茶水,父亲将各色法律故事娓娓道来,天马行空,不拘顺序,亦不在意相互联系。我被这些故事深深吸引,仿佛幼时听桃太郎、大江山般津津有味,然而遗憾的是,却无法如彼时一般,故事可无限重复直至牢记。若过耳即忘,甚为可惜,于是我一得闲,便根据记忆,以笔记之。此举本为一消遣,可久而久之,我便借机建议父亲将这些杂谈收录成册,父亲亦欣然同意,于是,在我留洋之后,父亲或口述,请文学学士田中秀央君与植木直一郎君记录,或亲笔,共写成长短数百篇。再从中选取百篇,便集成此书《法窗夜话》第一辑。如我上文所述,这些故事乃两人消乏解困之席间茶话,桃太郎、大江山等故事之变形而已,内多有家喻户晓之故事,且遗漏、误谬之处恐亦不少,尚祈读者诸君见谅。
  

提起桃太郎,我想起曾于英国读过著名的《爱丽丝漫游仙境》。故事琐碎繁杂,情节早已忘记大半,却唯独记得一个场景,一群动物不知何故浑身濡湿,瑟瑟发抖,互相询问是否有干燥(dry)皮毛之法。此时,一鼠煞有介事地咳嗽一声,说道:“征服者威廉不仅在外有教皇后援,在内亦有民众支持,英国人民素来习惯篡夺征服一事,且渴望君主,故当时人们立即响应追随。”众动物一听此言,不禁瞠目结舌,难道这就是干燥皮毛之法?鼠先生装模作样回答道:“因为故事很枯燥(dry)啊!”连历史故事都有枯燥之嫌,更何况法律故事?然而,法律与道德宗教并列为人生之大法则,倘若人生并非索然无味,则法律故事亦如是。父亲出版此杂谈集,兴许就是要洗刷法律枯燥无趣之冤名。只是本书不足为辩,亦无笔资,恐怕只能做干燥濡鼠之用。“

 

那些父亲曾经讲给我听的

难忘的法学故事……

 

 

《动植物之责任》

 

近代法学家中多有人意欲以自由意志论解释责任之基础。人有良心,故能辨善恶正邪。人之意志乃自由,故行善作恶皆基于自由意志。人有辨别力,却以自由意志胡作非为,故人必有责任。至于禽兽草木,其本无良心,亦无自由意志,何来责任之存在,此乃该学说之要旨。然而,近代心理学与日俱进,不仅颠覆了该学说之依据,且诸多历史事实亦可证明其误谬之大。

 

原始社会法律中审判禽兽草木,或处以刑罚之例俯拾皆是。赫赫有名的英王阿尔弗雷德大帝立法规定,人坠树身亡时,该树处斩首刑。犹太人法律规定,牛若冲撞将人致死,投以石杀之。梭伦之法中,咬人之犬要受游街之刑罚。罗马十二表法中亦记载,四足兽伤人时,其所有者须赔偿,或将行凶之兽交与被害者,任其处置[Noxa deditio(岩波文库注:无noxa deditio一词,或为noxae deditio、或noxae datio)]。依据盖尤斯(Gaius)、乌尔比安(Ulpianus)之言,若幼儿或奴隶侵害他人,或他人因物体受到损害之时,亦执行致害物引渡主义,其责任者乃幼儿或物体。若所有者欲保全致害物,须支付赔偿金作为赎回代价。

 

非但原始时代,中世纪欧洲诸国法律书籍中,动物审判亦不少见。法国古法规定,动物杀人,若主人早知其危险,主人与动物一并处死。若主人不知,或不在场,仅处死动物。动物审判实例不计其数,现再举二三例。

 

西历1314年,法国瓦卢瓦地区(Valois)有一公牛将人致死,遂成被告,审判中证人询问、检方控告、律师辩护,皆与寻常审判无异,审判结果,被告被处绞刑。而后在勃艮第(Burgundy),有一猪将一幼儿致死,猪被牵至法庭受审,一番唇枪舌剑,最后亦被处绞刑。1450年亦发生一起将猪处以绞刑之事件。

 

法国历史学家尼古拉斯·肖里耶(Nicholas Chorier)曾记一轶事。1584年,瓦朗斯(Valence)霖雨数旬,无数毛虫涌出,长成后四处爬行,侵入家宅,妨害安眠,民众苦不堪言。当地牧师无法置之不理,遂起诉,欲驱逐毛虫,轰动一时。法庭受理之,终下驱逐之令,无奈被告并不听命。法官亦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强制执行,鸠聚而议,却议而不决,旷日累时,最终毛虫蜕化为蝶,纷纷飞远。

 

沙萨内(Chassanée)因在欧坦(Autun)为鼠辩护而众人皆知,遂成知名律师。他于审判中以多方理由三次请求延期,第三次传召中,其理由如下,颇为有趣:

 

“当地养猫者众,被告出庭途中恐有生命危险。法院应给予被告适当保护,故请求法院出具保证状,命猫主于开庭之日不得放猫外出。”

 

法院竟无言以对。传召时给予适当保护,乃理所应当之事,不可拒之。然该请求之实施费事周折,审判遂无限延期。

 

审判动植物或物体,或处以刑罚,虽类同儿戏,然对致害物产生不快之感乃人之常情,以未开化民众复仇之情尤为炽热,故笞木石仅为泄愤之事并不少见。足可窥见,未开化社会中立法处罚物体及动植物,实不足为怪。

 

“小儿头撞柱,大人打柱子。”这句川柳川柳:日本的一种诗歌形式,音节与“俳句”同样,也是17个音节,按5,7,5的顺序排列。川柳的内容大多以调侃社会现象为主。——译注足以说明该法之精神。

 

多数学者认为,绝对主义视刑罚为正义之实现,乃极高尚之理论,而复仇主义以目报目、以牙还牙,甚为野蛮。然而,绝对主义论者认为信赏必罚为正义要求,复仇主义中报复施害之木石禽兽或人类以获取满足,两者皆同为心理作用,即来自人类之种族保存性。此二主义归属同一系统,从绝对主义之提倡者康德之言论中亦可知。康德认为刑法为无上命令(Categorischer Imperativ),即便国将解散,狱中之人亦难逃惩罚,同时康德亦主张刑罚应依据反坐法(Jus talionis,同等报复法)。

 

此外,相对主义论者认为,刑罚为社会目的而存在。虽言之有理,却忘记一要点,即目的中亦包含直接受害者个人、其家眷以及间接受害者等公众之心理满足,此乃其论点之缺陷。形式有所变,程度有所异,然“斩首”树木、“绞杀”公牛、“反击”柱子等原素,亦应存在于文明刑法中。所谓“正义之要求”,岂非心理满足耶?学者往往责此性情为野蛮,一概排斥之,皆因不懂刑法发展史,亦不知报复性乃种族保存之必要性情,有此性情,权利义务之观念方才随之发展。

 

中世纪动物审判:猫审

《死亡骰子》

 

德国皇室博物馆中陈列一物,名“死亡骰子”(Der Todes Würfel),乃皇帝御用品,亦为历史名物,十七世纪中叶,一疑狱因死亡骰子得以了断。

 

有一美少女不知为何人所害,两士兵大有嫌疑,昔日曾为争夺少女之爱而互为情敌。一人名拉尔夫(Ralgh),另一人名阿尔弗雷德(Alfred)。然而两人皆信誓旦旦,即便拷问,亦无招供。现皇室先祖弗里德里希·威廉(Friedrich Wilhelm)国王遂决定,从神意,两人取骰子掷之,败者为罪犯。

 

国王亲临仪式,庄重主持此神意裁决。拉尔夫先掷,骰子落地,辗转滚动,终皆以六示众,合为十二,乃可得之最高点。拉尔夫之胜局已定,神已指示无罪之证。另一人有罪之证即将显迹。

 

阿尔弗雷德已穷途末路,唯跪地悲切祷告:“万能之神,汝知我无罪。愿主垂怜,加以护佑。”彼将满腔意念注于双手,抛骰于地。只闻嘎然声鸣,一骰子竟一裂为二,一面为一,一面为六。另一骰子亦为六。真得天佑而胜者,乃彼也。满堂皆以为奇,寂然无声。

 

拉尔夫亦因神意显灵而胆寒,忽坦白自己即真凶。国王疾呼:“实乃神之判决也。”遂即刻宣判死刑。

 

《幽灵审判》

 

冰岛乃一北海孤岛,西历九世纪,为中世纪势力强盛一时之“诺曼人”(Northmen)所发现,其后移居长住。虽为孤岛,然入住此无人岛之诺曼人已然适应法治生活,遂逐步建设政治社会,故此,余对冰岛最初之历史甚感兴趣,亦从中大有收获。詹姆斯·布莱斯(James Bryce)于著作《历史与法律学之研究》(Studies in History and Jurisprudence)中所书之幽灵审判便为其中一例。

 

昔日冰岛西岸布雷基斐鲁斯之弗鲁泽 ,有一当地酋长,名索罗德(Thorodd)。一日,酋长出海沉船,同船之人皆溺死。之后船体虽打捞上岸,却无死者遗体。酋长之遗孀苏丽普与长子卡尔丹依当地风俗,遍请邻人,举办葬礼。第一日,暮色四合,炉火生起,酋长与部下忽随火出现,全身湿透,围坐炉旁。齐聚一室之客人盛情款待幽灵。只因当地人自古相信,死者现身葬礼,乃显示死者于海之女神兰(Ran)之处生活幸福。然而,幽灵贵客虽自黄泉远道而来,却不与人语,只默默静坐,待火熄灭,又猝然消失。

 

翌夜,幽灵又于同一时刻出现,做同一举动。葬礼延绵数日,日日如此,且葬礼结束后,依旧每夜前来。家佣惊惶万状,无人敢入火炉之屋,亦无人敢炊事。盖一生火,酋长一行便现身围坐火边。卡尔丹遂另辟一屋,每晚为幽灵生火。炊事虽不再受扰,然其后家中不幸频出,不仅苏丽普卧病在床,甚至有人横死。卡尔丹愁肠百结,遂与伯父商议,其伯父乃知名法学家斯诺里(Snorri)。卡尔丹依伯父建议,决意起诉幽灵。卡尔丹等七人为原告,起诉索罗德及部下之幽灵家宅入侵及致死,请求户前裁判所(Dyradómr,Door court)开庭。因索罗德一行不法入侵他人家宅,致使家人生病及死亡,故卡尔丹请求法庭传唤幽灵出庭。证据收集、辩论等环节与一般诉讼无异,法官对幽灵一一宣告判决,而幽灵听取判决后皆起身离去,此后再无出现。

 

此事自然为荒唐无稽之虚文,若发生于本邦,结局必然以祈祷、符咒等驱散怨灵,而文中寻求法律救济之结果,颇有趣味。北欧人尚且相信幽灵出席葬礼之说,知识程度可想而知,然彼极富法律精神,尤其乌合之众于荒岛开天辟地之初,法治生活、法律秩序实属必要,盖作此类虚文。且古代一远海孤岛之幽灵尚知重法律、服判决,而今之文明法治国家之公民却常有动辄蔑视法律之人,不可思议甚于此故事。

 

——摘选自《法窗夜话》一书

 

精彩未完待续

 

穗积陈重(1855-1926)

 

日本近代法律的主要奠基人,日本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明治、大正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先后就读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柏林洪堡大学。1881年学成回国,入东京大学法学部担任讲师,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次年2月,升任教授兼法学部长。1890年入选日本贵族院议员,1915年被授予“男爵”称号,1917年担任日本学术界最高地位的学士院院长一职,1925年出任枢密院议长。一生著作甚丰,主要代表作:《法律进化论》、《复仇与法律》、《法窗夜话》、《法典论》、《隐居论》、《五人组制度论》、《实名敬避俗研究》、《法典论》、《祖先崇拜与日本法》(英文)等。

 

陈重先生与涩泽荣一长女歌子夫人共育有四男二女,长子穗积重远亦成为法科大学教授。

 

图注:穗积陈重与涩泽家族合影(明治三十四年)三排左侧者为穗积陈重,对应二排左侧者为其长子穗积重远;后排居中者为其岳父、被誉为“日本企业之父”的大实业家涩泽荣一,紧靠左侧者为陈重夫人穗积歌子。

 

穗积父子间的亲情与《法窗夜话》的问世密切相关,故在此详谈。重远在父亲的法理课上听讲,深受学术影响。1908年(明治四十一年),重远从法科大学毕业后,于1912年秋天远渡德法英留学三年有余。归国后即成教授,与笕克彦教授共同承担已离职的父亲的讲座。但是重远本身更喜好民法,因此,于1918年(大正七年),改为开设民法讲座。自第一堂课起,平野义太郎、中川善之助两博士便来听讲学习。

 

翌年,临时法制审议会成立(父亲为总裁),重远作为干事(后为委员)参与其中。他的一贯立场就是法的社会作用、以及身份法近代化之必要,并以此对抗赶潮流的淳风美俗派。在《民法亲属编改正之纲要》(1925年)中,他的意见被大量采纳。在《虐待儿童防止法》的制定上,他功不可没,此外也必须一提,他乃战后不久便成立的家庭法院的创始人。重远于1943年(昭和十八年)退休,于东大逝世。

 

重远苦心整理父亲的遗稿,并刊印发行,本书的续编便是一例,对重远而言,这是个很大的工程。陈重先生逝世的翌年,《法律进化论第三册》出版,此后,至1931年(昭和六年)为止的四年间,继续以《法律进化论丛》为题,出版四册系列丛书,至1934年(昭和九年),《穗积陈重遗文集》四册亦问世。以上书籍合计九册,多达四千两百页。重远为每册书所作之序言,乃研究陈重先生必不可少之资料。

 

这项工程的完结,便是1936年(昭和十一年)出版的《续法窗夜话》。书中序言曾提到,目前仅余《隐居论》的增订重版工作,然遗憾的是并未实现。

 

重远博士为发表父亲的遗稿,不辞辛劳(植木直一郎博士亦功不可没),父子关系之亲密,世间无双。

 

——节选自 福岛正夫“穗积家族与《法窗夜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