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还是绑架? 中美对留学生群殴事件法律适用的差异
留学生 犯罪 刑法 法律适用 中国 美国
作者: 法律出版社
2015-06-12
美国中文网据侨报网综合:震惊中美华人的洛杉矶地区留学生绑架案经过3日的庭审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该案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涉案人数之多,所犯罪行性质之严重,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实属罕见。 本案涉案者众多,且都是中国留学生。除了已经抓捕归案的6名被告外,还有几名涉案留学生在法庭上被受害学生刘某一一点名。这些人包括3名“成人”被告翟某、张某、杨某,另外3名“未成年”被告,以及涉案在逃的几名留学生,分别是陆某、刘某、吕某、毕某、“萱萱”、Hazle和Olivia。 直到当天上午10点,该案涉案留学生张某、翟某和杨某3名被告才在法警的押解下被带上6楼R法庭,由法官弗尔斯(Thomas C.Falls)审理。3名被告均穿蓝色囚衣,但没有了上次开庭的手铐。本案受害人之一刘某当天以原告的身份坐在证人席上,这是她自案发后首次对外公开露面。她身穿灰色上衣,黑色裤子,留着短发,白净的瓜子脸,身高约1.60米。在检辩双方的轮流提问下,她讲述了3月30日晚上的案发过程。

案情回顾

 

据刘某介绍,30日晚,她的小学同学陆某发微信约她到罗兰岗Honeymee冷饮店商量事情。因陆过去打过她,两人关系已变得生疏。为防意外,她约好友卢某陪她开车前往。不一会又来了几名中国小留学生,其中包括翟某和张某,翟又打电话叫被告杨某过来,他们在餐厅待了一个半小时。在此期间,刘某被对方一伙人要求跪下长达20分钟,还让她用裤子擦地。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相反,这才是整个虐待、绑架案的前奏。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场轰动中美两国的、几名留学生被告有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惊天大案,竟然是因为男女之间的争风吃醋而引起的。

 

几名留学生围殴、绑架刘怡然令人发指 

 

刘某3日声泪俱下地控诉了3名被告对她的残暴罪行,其中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用打火机点燃头发、强迫她趴在地上吃沙子、剃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等,手段之凶残,令人发指。

 

刘在证词中表示,翟某一年前曾因一些过结打过她,案发前两周又有人打了她,翟也在场。所以,当3月30日晚小学同学陆某约她出来“商量事”的时候,刘某已有预感又要被翟某一伙人“教训”一顿了。然而,尽管她带上男性朋友卢某为他保驾护航,却还是被翟支开,说她们女孩之间有些事要商量。

 

卢走后,翟拿走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同伙“萱萱”(音译),让她开车载着刘和她的同伙一起前往罗兰岗公园。一下车十几名女孩便对刘拳打脚踢,名叫Victoria和Olivia的两名中国留学生抓住刘的双臂,被告杨某扒光刘的衣裤,之后用烟头烫伤刘的乳头;另一名女孩毕某还想用打火机点燃刘怡然的头发,但因刘怡然的身上被泼了冷水,才没有被点燃。

 

翟告诉张某回家取剪子,回来后交给一群女孩把刘的头发剪掉,还命令她把头发捡起来吃掉;有的女孩还抓住她的头发把她按在地上吃沙子,憋得她喘不过气来,头晕目眩;还有的女孩用手机拍下了刘怡然的狼狈相,其中包括她吃头发和赤身裸体的照片。整个折磨过程长达5小时,刘被打的遍体鳞伤,脸部淤青肿胀,双脚站不稳。

 

就在3日庭审翟、张、杨的同时,另外3名“未成年”被告被安排在波莫纳高等法院4楼法庭审理,当天出庭的是其中一名周姓17岁留学生。检辩双方攻防的重点围绕在是否将3人由“未成年”转列为“成年”。

 

华人律师邓洪表示,如果辩方能守住“未成年”,那么被告最重的判刑也不过是1年牢刑,25岁之前肯定会放出来。“多数青少年案件最后都是发落到少管所管教。如果3名‘未成年’转列为‘成人’被告,不仅牢刑会超过1年,而且出狱后还会面临被遣返中国的可能。

 

初审法官认定翟、张、杨绑架和酷刑罪成立

 

留学生绑架案4日由检辩双方继续进行交叉质询,代表翟某、张某和杨某的3名律师分别试图找出证人证词的漏洞,借以为他们代表的3名被告减轻罪责,但法官弗尔斯(Thomas C. Fals)最后还是认定检方所有的绑架、酷刑罪名成立。

 

弗尔斯决定于6月18日传唤3名被告,看翟某、张某和杨某是否认罪,如果他们通过预审分析胜算不大,表示认罪的话,那么本案就此即可定罪;如果他们拒不认罪,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将是漫长的陪审团审理程序。

 

4日上午,除刘某继续做证外,另一名受害者、16岁的女留学生麦某也出庭作证。她陈述了3月27日被告翟某伙同张某、Serina和Skye等人把她从罗兰岗公园约到钻石吧广场天仁茶茗茶楼上进行殴打的过程。

 

麦在证词中表示,26日她在校外目睹了好友被翟某打了一耳光,她试图上前阻止,结果被翟骂了一句:“滚开,否则连你一块打。”27日,她和十几名同学在罗兰岗公园参加校外活动是,翟通过微信找到她。她伙同Serina一起来到公园,在一个角落里打了她几个耳光后,因为人多眼杂,就让同来的张某开车把她们拉到钻石吧广场,车上还有一名男生名叫Hayzo。

 

下车后翟和Serina把麦带到天仁茗茶楼上一个僻静的角落,翟打了她几个耳光,之后让Serina打麦下巴。Serina告诉她,头一天麦试图阻止翟打她的朋友,这是对翟的不敬,所以今天过来教训她一顿。

 

过了一会同伙Skye过来,4个人再次上楼,并在楼梯转弯处继续殴打麦一个多小时。Serina用烟头烫麦的胳膊,还让她跪下求饶,之后用脚踢麦的肚子。Skye打了她几十个耳光,脸都打肿了,事后麦戴上口罩,怕监护人看出来报警,但在好友Amy建议下,麦将她和翟某的微信对话拍下来交给了核桃市警方。

 

原以为学生打架家常饭,岂料想终身监禁毁一生刑罪成立

 

据知情者透露,翟某和张某被捕后第一次出庭时两人完全懵掉了,他们没想到自己竟然闯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大祸。在他们的心里,这种在中国司空见惯的学生打架就算被校长知道了,顶多是教训一顿罢了,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更不用说要被捕入狱,把牢底坐穿了。

 

但到了美国,同样的事情发生后,不仅人要被捕坐牢,不仅要开除学籍,不仅要缴纳天文数字的保释金,还要面临6项重罪起诉,外加"终身监禁"的可能。

 

多位中国涉案小留学生的家长表示,自己的孩子只是在场但并没有动手,因此对指控和通缉表示不解。

 

律师邓洪:最重要的是在美国的刑法,有一个felony murder rule, 如果小孩子一起去共犯的,共同进行一个犯罪行为的话,所犯的罪全部人都要承担最重的惩罚。这个案件里也是凸显了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

 

对本案,中美法律适用为何存在差异?

 

反观在网络上大肆流出的“xx中学多名女生围殴同校同学”等视频,似乎“扇嘴巴”、“拿鞋殴打”、“扒光同学衣服”等行为在学生眼里是“大不了吃处分”一笑而过的行为。但真的是这样吗?为何在美国这些留学生的行为又会以“绑架罪”和“酷刑罪“入罪?

 

Part 1 在中国打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时候你已经不是在打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Part 2 在美国打架为何成立绑架罪架?

 

美国刑法之绑架罪

 

中国留学生在美群殴同学行为,为何最终被认定为“绑架罪“,我们从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绑架案的判决来看一下,美国刑法对”绑架“是如何定义的。

 

引用加利福尼亚州州法院判决书的内容:

(a)若任何人强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的威胁、盗窃、抢夺、持有,扣押或逮捕其他任何人,并将其带到另一个国家、州、县,或到另一部分相同的县,则构成绑架罪。

(b)若任何人的行为目的符合,雇佣,教唆、引诱,或通过虚假承诺、虚假陈述进行引诱,或者用其他手段,将14岁以下未成年人带出这个国家、州、县,或到另一部分相同的县,则构成绑架罪。

(c)若任何人强行,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威胁,抢夺或持有,扣押或逮捕其他任何人,并计划将其带走,根据美国的法律,或者该州的法律应声明而未声明的;或者雇佣、教唆、引诱或通过虚假承诺、虚假陈述进行引诱,或用其他手段,将其从本州带走或者使其远离其户籍地,为了贩卖使其沦为奴隶或强迫其劳役,或剥夺其自由意志和感受,将其为己所用,或为其他用途,则构成绑架罪。

(d)若任何人,在其他地区诱拐或以武力或欺诈他人并违反当地的法律,将其带入、运送、运到本州范围内且后来在本州范围内被发现,则构成绑架罪。

(e)构成绑架罪需要犯罪人采取一定的暴力,而对于绑架没有反抗能力的婴儿或儿童的暴力程度是指基于非法目的或意图,将其带离能造成身心损害的实质性距离。

(f)细分(a)到(d),都包含在内,不适用于下列之行为:

(1)任何人虽实施盗窃、抢夺、拘留,隐藏或庇护14岁以下未成年人,但是采取行动是为了保护儿童免遭危险迫在眉睫的伤害。

(2)任何人在符合第834款或第837款条件下实施的行为。

208款:

(a)犯普通绑架罪应处以监禁,在州监狱服刑三、五、或八年。

(b)如果受害人在被绑架时不满十四周岁,则罪犯应处以监禁,在州监狱服刑5、8、或11年。这种分类不适用于亲生父母、家庭条例中第7611款规定的生父、养父母或已经得到法院授权可以访问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其实施的抢夺、拘留,隐藏行为。

(c)除了特殊案件中需要用较轻的刑罚来体现公平正义之外,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缓刑犯,法院应当判处12月监禁,在县监狱服刑。如果法院对于判处缓刑被告没有判处在县监狱12个月监禁,应当说明原因或理由。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绑架罪进行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并分别体现在刑法典的第207款和第208款。

 

第207款是对构成要件的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a到f六个方面,这6个方面又可以分成几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也就是207款前4个方面的规定。其规定的是构成绑架罪需要满足的行为条件:第一个情形是一般情形。即行为人采取强制等方式,违背他人意志,将他人强行带走;第二个情形是行为人采取欺骗性手段或者作为帮助犯,将未满14周岁的人强行带走;第三个情形是行为人采取第一个情形中的手段,并违背了国家或所在州的声明义务,或者采取第二个情形中的手段,贩卖人口,奴役他人,强迫劳动;第四个情形是采取第一个情形或第二个情形,在其他州实施绑架行为。由于绑架是一种持续犯罪,犯罪结果在本州发现的,也构成本法中的绑架罪。

 

第二个层次即第5个方面规定的是对于不同的受害人,对犯罪行为的要求有着不同的标准。对于一般受害人,只需行为人采取暴力;而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不仅要求行为人采取暴力,还要求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这体现出该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一旦受到人身侵害,尤其是像绑架这类犯罪,不仅仅身体会受到侵害,在精神上还会造成极大刺激,并对受害人留下后遗症,从而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以后身心健康的发展。

 

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的第207款中的a-c规定的是构成绑架罪的客方面,如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我国刑法中的第239条也规定了绑架罪,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典对于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的规定是相似的甚至有些是相同的。

 

综观本案,类似的行为在中国发生,多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入罪,但是在美国却选择“绑架罪“,这其中的法律适用差异为何存在?欢迎读者朋友们发表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