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它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审判活动划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分别是: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证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这里的“要件”,一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学者中持这种说法的较为普遍,如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0页;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也即法律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二是特指“要件事实”学者对要件事实的定义有所不同。在要件事实滥觞之地的日本,法学界和实务界大致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将要件事实等同于法律事实,即能够引起权利的得丧变更的具体事实;二是指法律要件的类型化构成事实;三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
总体而言,要件分析审判思路,就是以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为核心,从固定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到寻找并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抗辩权基础,再固定当事人争议焦点、分配证明责任,直至根据实体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逻辑分析,并最终作出裁判的审理思路。其特点是以请求权和抗辩权基础作为法律适用的基本出发点,以要件事实作为审判的基本元素民事诉讼之所以必须以要件事实为审理的基本元素,其原因在于,在诉讼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包括基础规范所涉及的要件事实、支持要件事实成立的支持性事实、证明支持性事实的延伸性事实,尤其是延伸性事实,可能会形成一个非常长的事实链条。例如,证明当事人之间合同成立的事实是合同,证明合同真实的证据事实包括合同书、合同章、签约人等,而证明合同真实的可能包括鉴定人资质证明、鉴定比对章。该事实链条还可往下延伸,如鉴定人资质证明中可能还需要用有关鉴定人管理机构的公函来证明。从理论上讲,这种证明链条可能是无穷无尽的。为了避免诉讼上的多种行为自始漫无目的,必须建立起要件事实作为审理元素的规则。,以简明具体的操作步骤作为抽象审判思路的基本载体,在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建立连接点,在纠纷事实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间建立连接点,在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建立连接点。
要发挥审判方法的规范功能,必须使之转化为具体的应用步骤。要件审判九步法把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思路分为九步:
第一步:固定权利请求。权利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也是民事审判的最原始的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所以,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就是固定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固定权利请求包含三层含义: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模糊含义;剔除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第二步: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并法律观点开示)。所谓的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应按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审查、确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并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上进行审理,这是确定法院审理思路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步: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在识别出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后,应当对被告的答辩进行相应的审查,识别被告是否提出抗辩及其抗辩权基础。实践中,常见的抗辩主要包括权利消灭抗辩、对方违约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先履行抗辩等。
第四步: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找到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及对立规范后,应当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把所有相关法律条文中所包含的构成要件都分析出来,这样才有可能在进一步的审判中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中的事实要件进行准确对照。
第五步:诉讼主张的检索。依照大陆法系通说,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对自己有利的要件事实加以主张,则法院不会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会因此受到不利裁判。这被称为主张责任。参见[德]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周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页。根据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对比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清晰、完备,如存在相互矛盾或者不完备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释明,要求原告补充、修正或明确。
第六步:争点整理。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及其请求权基础规范,归纳案件的争点。争点整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争点整理的过程就是法官引导诉讼的过程。
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并心证公开义务)。争点整理结束后,即以案件的事实争点为核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在这一阶段,法官重点要解决好四个问题:根据整理出的事实争点,帮助当事人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分配举证责任,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确知晓真伪不明情形下的风险所在;在证明过程中,法官应当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以促使其围绕法官的心证结论展开诉讼行为;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如存在明显缺陷,法官可通过指导要求其继续举证。
第八步:事实认定。当事人举证、质证完成后,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以及法庭质证过程,认定案件事实;当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则根据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认定相关案件事实。
第九步: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被告主张所对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逐一进行分析比对。这种分析比对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院运用逻辑分析方法,逐一将查明的事实与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的各项构成要件进行归入的过程。
要件审判九步法,之所以是九步,而不是三步、五步或七步,并非偶然,这与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是密不可分的。既然是一种方法,在分解其步骤时,总要考虑一定的因素,如可操作性、清晰性以及效率性。
事实上,“三步法”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逻辑三段论方法。当然,严格说来,三段论未必等于“三步法”。简单地理解,要正确进行三段论推理,我们还必须解决大前提、小前提的确立以及大小前提的对应问题,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的确定,均非一步可以完成,其中还有相当多的步骤需要完成。所以,采用简化的三步是不可能完成这些推理过程的,所以我们不能采用“三步法”。
最关键的是,过于简单化的步骤不能起到指引实践的作用。
杨立新先生在他的《民事裁判方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五步法”。
杨立新先生的“五步法”,是把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发现请求权;二是请求权定性;三是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四是确定请求权;五是适用法律裁判。这个“五步法”,对于民事裁判方法的探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国内第一本真正从实务的角度研究裁判方法的专著,并且把请求权方法在实务中的运用较王泽鉴先生又有了进一步的推进,它对深化我们对裁判方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我研究“九步法”的过程中,对我影响最大的专著主要有三本:一本是许可先生的《民事审判方法——要件事实引论》,一本是王泽鉴先生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还有一本就是杨立新先生的《民事裁判方法》。
但是,我觉得“五步法”还不够解渴。为什么这么说呢?这主要是因为“五步法”的注意力主要集中于请求权及法律基础规范的确定上了。但是,我们法官裁判案件,要解决这样一些重要任务:固定请求权及抗辩或抗辩权、固定基础规范、基础规范要件分析、检索诉讼主张、争点整理、确定要件事实以及法条归入,等等。这些任务,都属于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关键动作,省略不得。“五步法”主要处理的是这些任务中的第一件“固定请求权及抗辩或抗辩权”和最后一件“法条归入”,其余任务尚未彻底解决。所以,我没有采用“五步法”的分步方法。
为什么是“九步法”?因为这九步是法官审案中都必须经历的事情,要准确地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法官在这九步中没有一步是可以遗漏的。
提到审判方法,我们应该注意,我们各位法官,每天都在实践中摸爬滚打,每天都在处理大量的案件,应该说都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很多办法可能是行之有效的,甚至是更高效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提一套办案方法出来?是不是这套办案方法就必然比大家手头在用的方法一定要好?我的感觉倒未必。我们有的法官在实践中用的方法虽然没有命名为一个什么什么方法,但实际上可能会行之有效,可能本身已经是很好的方法。所以,所谓“要件审判九步法”未必必然会比大家自己用的方法好。但是,之所以还要提出来,是因为我们每个法官个体把握方法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有的法官本身效率高,思路特别清晰,没有什么九步法,就按照本能的方法走下去,他不需要归纳成几步,就能把案子办掉。但是也有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办着办着走偏了,可能这个案子一陷下去,一年过后,两年过后,办不下来,其中可能就是在思路上出问题了。所以,我们在这方面还需要一套能够让每个人很具体地去把握的方法。所以,我觉得,我们还是需要提炼出一套方法来。我曾经专门对我所在的法院里面超过一年的老案全部研究了一遍。经过研究我有个体会,就是我们这些老案,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之所以变老,是因为我们在审判思路上出了一些问题,我们对审判思路的把握还不是特别精到。比如说,我们有一个案子,审了大概两年了,还在继续审理。我看这个案子的时候,有一个感觉,那就是这个案子再有一年也未必能审完。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案子的诉讼主张还没完全固定下来,法官还在跟着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跑。很显然,这个案件的审判思路出问题了。有经验的法官在办案时有几个很重要的习惯: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首先固定好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有把诉讼请求固定好了,才能往下审,否则,就很容易做无用功。然后,再把诉讼主张固定好,不能今天一套,明天又是另一套。如果是那样,同样也很容易做无用功。我听的老案里面,有些之所以会变老,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诉讼主张不固定。当事人的主张不固定的话,今天这样一种说法,明天那样一种说法。最多的一个案例,很多年前曾经看到一个案子,一审的时候,当事人刚开始时说是联营关系,后来又说是租赁关系,到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又说是承包关系,二审把这个案件发回重审,重审中当事人又说是中外合作关系,后来又回到租赁的说法,前前后后一共变化了五次。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始终没有固定下来。其结果,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问题?大家都知道,我们法官其实最担心的就是这个问题,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都固定不下来,这个诉讼效率显然是要受到影响的。
现在,我们许多法院都开始加强审判管理。有的法院,对超过一定期限没有审结的案件都有一个向审委会汇报超期原因的做法。我所在法院也有这个制度。有的承办人在向审委会汇报时,经常提及一个重要理由:“这个案子现在送去鉴定了,所以时间这么长。”后来,我专门对送鉴定的案件做了一些调研。我注意到,鉴定确实是一个非常容易引起诉讼迟延的原因。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鉴定机构的原因,有的鉴定机构由于各种原因效率比较低,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期间过长。第二,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的沟通出现问题,中间涉及基本案情、卷宗及材料的移交等,往往容易出现空当,引起不必要的迟延,有时甚至会出现法院找鉴定机构的人找不着,鉴定机构的人员找法官找不着的问题。一来二去,审理期间就过长了。第三,当事人不配合,比如,我们有一个案子鉴定了一年多没有出结果。为什么鉴定一年多出不了结果呢?问题出在当事人不配合上了,鉴定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但这个当事人认为这些材料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提供,而对方当事人观点正好相反,双方互相不配合,都认为不应当由自己提供证据材料。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没有权威性,没有相应的司法强制手段,鉴定机构当然就鉴定不下去了。这个问题其实应该由法官来解决的。在鉴定期间,我们法官也没有主动去鉴定机构问一问,是否遇到什么需要法官来帮助解决的问题。有的案件在审计或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遇到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过了很长时间,法官才得知问题出在当事人不配合或者当事人不愿提供证据材料上了,案件就这么耽误下来了。从上面讲到的这种情况中同样也可看出我们在审判思路方面出现的问题——证据材料不固定。大家是否注意到,如果不从一开就养成一些好的做法,就有可能在审判思路方面引起一系列问题,刚开始时是权利请求不固定,当事人请求一变,一切从头开始;接下来是诉讼主张不固定,当事人诉讼主张一变,举证、质证等审理重心也得跟着改变;再接下来,证据材料不固定,一个案件就这样折腾来折腾去,时间都耗没了。
上述这些情况中所遇到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总结出一些基本的方法来加以解决。我们的法官们在办案中急需一套能够帮助理清思路、提高效率、实施案件管理的办案办法。这也是我提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重要原因。这个“九步法”,提出来以后,在实践中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
九个步骤初听上去好像挺复杂,怎么会有九个步骤?其实,真正用起来,我觉得很顺理成章、很快地就下去了。这就好比是武术分解招式一样,看着一个个招式好像挺复杂,其实动作娴熟以后,所有的招式都会连贯起来,所有的招式都会隐于无形之中。其实,在把握“九步法”的时候,关键是要把握住其中几个要点。九步法有许多内容都是我们知道的,但未形成一个套路。九步法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可以把我们法官的现有知识作一个梳理,它并不是一个跟我们现有做法完全不同的东西。其中有不少内容,我们平时也不知不觉中一直在用着,只不过我们现在系统地把它提炼出来、梳理出来,有些东西可以让大家按图索骥,比较方便一点。
这一讲主要是介绍一下九步法的基本逻辑结构,以便于大家从总体上对九步法有一个把握。
法律适用必须依赖于法律推理才能进行。法律推理包含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及类比推理等形式。
我们可以先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看一看类比推理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案例一]甲偷了乙的马并转卖于丙,丙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马是从乙那儿偷的。乙起诉丙要求返还马。乙胜诉。
该案确立了一条规则,即出卖人不具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案例二]甲以伪造的支票买了乙的马,甲知道支票是伪造的。乙在把马交付给甲后,发现此事,于是起诉甲,要求返还马。乙胜诉。
该案确立了另一项规则:通过欺诈方法占有标的物者,不能取得所有权。
[案例三]甲以伪造的支票买了乙的马,甲知道支票是伪造的。在乙把马交付给甲后,甲把马转售给丙。丙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伪造支票一事。乙起诉丙要求返还马,乙败诉。
该案如果按照案例一、二的规则,似乎乙应胜诉,因为根据案例二确立的规则,通过欺诈方法占有财产者,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案例一的规则,未取得财产所有权者,不得向他人转让所有权。但该案却判决丙拥有所有权,尽管甲并未取得所有权。
[案例四]丙曾帮甲对乙进行欺诈,其余事实与案例三同。
[案例五]丙从甲处买马后又将马转卖于丁,其他事实与案例三同。丁曾听说过欺诈的传闻。乙起诉丁要求返还马。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判例法上的类比推理并非十分简单的“照葫芦画瓢”,实际上是一个充满了技术性的法律推理过程。
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方法。这是英美法系法官们最常用的推理方法。所谓“遵循先例”,就是必须以类比为其方法基础,作为判例法国家,英美法拥有大量判例。每个判例中都包含了法律规则或原则。所有在后来发生的与先例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都应当适用先例所确定的规则或原则来进行裁判。这个过程中,类比推理发挥着主要作用。其基本步骤如下:
第一步找到相对应的判例(从手头案件初步判断);
第二步案例识别,识别出相同点和不同点;
第三步对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价值衡量;
第四步相同点重要,则援引先例中已经确立的规则;如不同点重要,则放弃先例,转而寻找其他先例,如找到其他适合先例,则适用该先例;如不能找到,则创设新判例。
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案例中并非所有内容都有拘束力。其中的法律原则、法律理由才是有拘束力的,尤其是法律理由中的事实要件构成了案件的基点事实。这实际上是要求有非常严格的判例制作技术。艺术家罗丹说,是欣赏者创造了艺术品。同一个物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同一个案件亦是如此。
上面我们讲的是类比推理。这一推理形式迄今为止仍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推理方式。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演绎推理。到今天为止,演绎推理仍然是成文法国家最基本的推理形式。这是因为成文法的法律规范制定后,一旦发生与法律规范相对应的事件,就必须从法律规范中寻找对应的具体规定,对应完成后,推理过程即告结束。这一过程,就是典型的逻辑三段论:“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三段论只是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也是演绎推理的重要形式。
下面这个三段论的例子,几乎已经被全世界关于逻辑学的书籍举了无数遍:
所有的人都会死(大前提)
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
苏格拉底也会死(结论)
逻辑学家所说的三段论公式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在初步审阅事实的基础上识别出一个大前提(如上例中的“所有的人都会死”)。
第二,用大前提的方式表述一个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
第三,最后推出结论(“苏格拉底也会死”)。
按照逻辑律,演绎推理是前提蕴含结论的推理形式。也就是说,大前提是关于一般性规则的陈述,其本身就隐含着推理的结论,即凡符合大前提规定的情形,均可得出相应的结论。所以说,演绎推理的结论是逻辑地从大小前提中产生出来的。
从上面的范例可以看出,演绎推理指的是从某类事物的一般性知识出发,推出其中的特殊对象具有某种特性的推理。演绎推理是一种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这一点,与归纳推理正好相反,即归纳推理是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式。
演绎推理是一种能够确保推理结论形式正确性的推理方式。这是其他任何一种推理形式所不具备的,当然,确保推理结论正确性的前提是逻辑律,即大小前提为真,遵守推理规则。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演绎推理对于确定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德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庭指出,“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模式在今天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有人认为,英美法系采用的是类比推理,他们不太采用演绎推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美国法学家伯顿、列维都曾在他们的著作中对英美法系如何采用演绎推理作了详细阐述。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在我们的法律适用过程中,虽然演绎推理是主要的推理形式,但事实上,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也同样发挥着相应的作用。
要件审判九步法遵循的也是演绎推理这一最基本的逻辑结构。应当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中,三段论法往往会表现为一连串的三段论,其中一个结论是下一个三段论的前提。这就是复合三段论。无论这种过程的层次有多少个,其推理过程都是一致的。在审理案件中,法官应当注意理清前后三段论的推理层次。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九个步骤中,每一个步骤都可以在逻辑框架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简表来看看每个步骤在逻辑框架中的位置:
从上面这个示意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要件审判九步法的前四个步骤——固定权利请求、寻找基础规范(含权利基础规范和抗辩权基础规范)、分解规范要件主要解决确立逻辑推理的大前提问题;第五步到第八步——检索诉讼主张、归纳诉讼争点、证明要件事实、认定要件事实主要解决确立逻辑推理的小前提问题;第九步要件归入主要解决逻辑推理的结论问题。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九步法的逻辑结构,我们再来看一看完全性法律条文的逻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