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先生和妻子都是持有美国绿卡即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2007年他们在美国生了一个男孩。同年,在美中国留学生陈先生和妻子在美国生了一个女孩。两个孩子凭出生证明均在当地有关部门办理了美国护照。当李、陈两家结伴到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申请办理回中国内地探亲手续时,没想到结果完全不同:中国驻美使领馆为李家儿子的美国护照颁发中国签证,为陈家女儿另行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同是“美国出生”,为何国籍各异?让我们一起了解其中原因吧。
在国际实践中,自然人因“出生”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或生来国籍。自然人原始国籍的认定,主要根据“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或“混合主义”等三种原则。迄今,中国国籍法规定不承认本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美国采用的是“出生地主义”原则,而中国采用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由此,中国法律对李、陈两家孩子的国籍认定结果不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血统主义原则。它是指一国以个人的父母国籍来确定其国籍,即凡系一国公民所生的子女,无论其出生在国内或国外,当然具有该国国籍。
(二)出生地主义原则。它是指一国以个人的出生地来确定其国籍,即凡系出生在某国境内的个人,无论其父母为何国籍,当然具有该国国籍。
(三)混合主义原则。它是指一国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个人的国籍。其中,有的国家采用“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原则。目前,中国采用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
(一)“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判定个人的原始国籍。如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据此,只要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或者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不具有外国定居资格、另一方为外国人,无论这个人出生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满足“父母双方或一方系中国公民且定居在外国,而且依据父(母)定居国法律或个人出生国法律,个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这三个要求的,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出生地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
(二)有条件地承认“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主义为辅”判定个人的原始国籍。如《国籍法》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据此,只要符合“父母双方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这三个特殊条件的,中国法律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避免产生或减少无国籍人。
1982年2月18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的附件一《中美两国政府关于两国公民团聚、旅行方便等问题的补充换文》第2条规定:“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由此,中美两国判断个人的原始国籍的现行做法如下: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非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个人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但是,中国法律只承认该个人具有中国国籍,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颁发中国公民国际旅行身份证件。实践中,该个人出入境美国的证件和手续均按照美国的法律处理,入出境中国的证件和手续均按照中国的法律处理。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定居在美国的中国公民,个人出生在美国的,美国法律承认其具有美国国籍,美国主管机构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颁发美国护照或相应身份证件。与此同时,中国驻美国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申请为其美国护照颁发相应签证。
综上所述,对李家来说,由于他们具有中国国籍并定居在美国,且他们的儿子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所以中国法律认定他不具有中国国籍。李家儿子到中国内地探亲时,可使用美国护照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办理中国签证。
对陈家来说,由于他们具有中国国籍且在美国不具有定居资格,因此,即使他们的女儿出生时即具有美国国籍,但中国法律仍认定她只具有中国国籍。陈家女儿到中国内地探亲时,可向中国驻美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办理中国公民国际旅行身份证件。
本文选自《公民领事服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