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4月19日下午,第十四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发布会在国家法官学院顺利召开。本届评选活动和发布会的主办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南方周末报社。
本期推送行政诉讼与执行案例单元的专家点评。
案例目次
迪奥尔跨国商标延伸保护复审行政诉讼案
成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强制执行案
2016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二审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01民终3974号〕,判决蒋某某等人偿还何某某借款本金743万余元及利息。在判决书生效后,蒋某某等人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2016年10月,债权人何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由邛崃市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11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蒋某某对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系失信行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后邛崃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和4月13日作出〔(2016)川0183执1650号〕和〔(2017)川0183执异6号〕裁定,可随时申请执行蒋某某的财产,且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但仍未实现案涉743万余元款项的全部执行。
2018年7月,邛崃市人民法院向蒋某某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其中第(七)项明确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2018年8月,执行法官得到线索,蒋某某在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其子女在成都市金牛区某高收费私立小学就读,每年收费高达数万元,经查明该费用由蒋某某支付。
2018年8月,邛崃市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向成都市金牛区教育局及案涉私立学校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限制蒋某某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并与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教育部门沟通协调,在新学期开学前将蒋某某子女转至公立学校就读。
之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等法院也纷纷效仿,对类似案件中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了限制令。
执行程序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的最后环节,直接影响到社会公平主义的实现。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好“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做好执行工作,构建公平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全国人民作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经过这三年的努力,现在已经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履行了庄严的承诺,这是我国司法执行领域的一个重大的突破。
本案作为唯一入选201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的执行案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独特的司法执行示范效应。
在本案中,针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贵族学校就读这一特殊情况,法官巧妙地处理了坚守法律底线与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相冲突的难题,在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禁止其未成年子女在贵族学校上学的同时,还照顾到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特别是其受教育权,主动联合有关教育部门把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从高消费学校转到公立学校。
法官智慧地运用职权,即实现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坚守法律底线,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实现,又兼顾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关系,正确判断和取舍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和界限,最大限度的保障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不受到侵害。
本案的执行方式和手段很好地兼顾和应对了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即当执行措施涉及或影响到被执行人直系亲属特别是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相关权益时,人民法院要格外注意执行措施的合法性和执行后果的社会影响性,在充分考虑到债权人合法权益和法律权威的同时,也要注意和考虑到对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非财产性权利给予一定保护和尊重。
该案执行后,成都高新法院、双流县法院以及其他省市法院纷纷效仿,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
这一社会影响力的形成主要在于该案很好地运用执行措施应对执行困境和难题,实现了执行措施与执行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法官通过联动机制,在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形成社会合力,在保证执行手段合法、执行对象正确、执行限度合理、执行目的实现的同时,确保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为其他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参考、可复制的模式,对其他“执行难”案件的解决具有广泛的社会指导意义。
虽然这个案件案情较为简单,法院做出的执行措施比较单一,但对打击逃避执行、不诚信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震慑力,彰显了法律尊严和执法的权威。
将本案作为有影响力的十大诉讼案件具有很大的社会代表性和针对性,尤其是在当前把案件审判、执行等一系列司法问题统一纳入到国家法治工作重点内容的重要关口,对提升执行能力和执行水平具有很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和价值指引作用。
本案作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的典型案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本案涉及到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保障之间的权利冲突。
从宪法学理论来分析,核心在于如何正确比较衡量上述两项权利的价值大小和轻重,如何正确判断取舍上述两项权利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在解决权利冲突问题时,通常遵循比例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基本原则,以及基于公共利益和对当事人基本权益影响程度进行衡量和取舍。
一般而言,当限制某一权利的时候,如果符合了目的的正当性,以及目的与限制之间的合理关联性,该限制权利的行为就具备了适当性,同时,再加以必要性以及最小损害性等这些原则的充分考量,最终的限制行为就具备了合法性。
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行为的限制就符合了上述考量。
在本案中,一方面,强制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由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转入公立学校,并未剥夺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法院联合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主动使其子女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实施的执行措施依法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维护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不过,不论怎样,需要我们注意和明确的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价值和受法律保护的位阶是始终大于和高于债权人的财产权的。在此案中受教育权对财产权的让位和降低,并不是财产权价值高于或者大于了受教育权,而是在受教育权没有受到侵害和剥夺,是在有效、优先保护了受教育权的前提下,才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实现财产权(债权)的。
对此,我们对这种不同价值、位阶之间的权利冲突模式或问题,必须有一个清醒而正确的认识、判断和掌握,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比较、衡量和取舍。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和做到习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并于2015年修改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第三条,长期以来处于闲置状态,本案是适用该条款的有益尝试与参考范例。
也就是说,这个案件对被执行人或失信人的警示、警戒的作用比较大。个人失信涉及到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涉及到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亲属。这一条款的有效运用,充分体现了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决心。
总之,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为之努力、为之奋斗,为之付出的,没有天然的垄断者,也没有必然的缺席者。实现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一定是全社会的,不是那一个人,哪一个群体的,每一个人都应该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都应该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享有者。
只有这样,我们的权利才可以得以实现、得以保障,得以真正的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