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贿罪与受贿罪构成对合犯罪,两类行为均是受到刑事打击的对象。
最近,笔者办理的几个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以行受贿为典型的对合犯罪涉及实体和程序等各方面问题。
今天讨论一个实体问题——行贿人检举受贿人是否一定不适用立功?
无论是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现行规定的表面文意理解,还是常理判断,似乎不应适用立功的量刑情节,但我们如果深入研究这一规定背后的设立初衷,可能会发现另一片辩护的空间。
某单位官员A因涉嫌贪污被诉,期间检举曾为了其单位的发展,使用单位钱款向另一官员B利益输送5万元,B因此案发而且对收受5万元的行为供认不讳。这种情况下,官员A一定不适用立功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表述来看:
首先,是司法解释的全称上判断,所有条文均是在“办理行贿刑事案件”才予以适用的。
其次,是第七条本身判断,该条也明确提到“被追诉前”,其适用的前提也是行贿行为被依法刑事追诉。
因此,结合司法解释第七条和第九条,可以发现条文所囊括的情况并不周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能发现受贿犯罪被刑事追诉,而作为对合关系的行贿行为并没有受到刑事追诉,这一现象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也与犯罪数额没有统一起刑点设置、谋利点没有统一刑事立法设置(谋取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构成差异)紧密相关。上述案例中官员A没有被追究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一情形是否适用立功情节就有讨论的空间。
对行贿人检举受贿人这一事实,在形式上既构成自首或坦白、又构成立功,同时又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特殊量刑情节规定,属于同一行为符合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但如果累积适用又会形成重复评价。
我们从常理上难以认可并接受这类行为成立立功,主要也是从双重甚至多重评价的角度去考虑的。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量刑情节想象竞合的情况下,明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只对行贿人的检举行为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这一次量刑评价。正因为如此,该第七条的条文表述是“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而并非“不构成立功”。
《刑事审判参考》第1018号“刘凯受贿案”,对于如何适用相关法条提供了参考性意见,该意见认为“虽然其(行贿犯罪)自首行为客观上具有揭发他人犯罪的作用,但不能再认定其构成立功,否则就是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刘凯除了具有行贿罪自首情节,同时,还符合刑法第390条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诉机关根据该款规定,已对其所犯行贿罪不予起诉,这是对其所犯行贿罪具有自首情节的充分肯定评价,法院在审判阶段自然不能再将该情节重复评价为立功。”
很明显,这一论述也是站在不能重复评价的角度上展开的。
上述案件中,A检举B收受5万元已经达到受贿犯罪的法定刑事追诉标准。而行贿行为属于单位行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追诉标准,单位行贿数额达到20万元才够立案标准,而且必须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看,由于不满足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行贿人不会被追诉单位行贿犯罪,不存在被重复评价的可能。
A后期没有被刑事追诉构成单位行贿罪,与其检举行为所可能引发的从轻、减轻认定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因此在没有获得自首、坦白等量刑评价的情况下,认定其构成立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由此又产生了一个衍生的问题——即使上述案例中A被追诉了单位行贿犯罪,在其贪污行为的量刑评价时是否仍然可以适用立功?
因为立功这一量刑评价在贪污犯罪上也并没有予以适用,如果与贪污行为赃款去向无关,也不存在双重评价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应当从检举行为的实质价值来评价,实质上对于打击受贿犯罪能起到积极作用,其行为应该也可以构成立功,并对于贪污行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加之,我们回到第七条“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之表述,笔者认为是否适用立功仅针对其作为“行贿人”的身份,而不适用其作为“贪污犯罪被告人”的身份。
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确定数罪并罚整体刑期之顺序也能部分窥见端倪——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也就是说先确定个罪刑罚再数罪并罚,这一顺序设计也是考虑到每个个罪所适用量刑情节的不一致性。
但是,我们从1018号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中,似乎又出现了相反的处理结论,该案当事人涉嫌受贿行为与行贿行为进行了整体性的立功量刑情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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