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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东政法大学文伯书院大一学生的《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中,由姚明斌老师出的最后一道案例分析题引起了热议和关注。题目围绕李宗盛的《爱的代价》签名版CD展开,要求考生结合本学期所教授的民法总论知识对学生进行考查。松江上的《爱的代价》在民法朋友圈中还未唱罢,之江畔的周江洪跟章程二位老师为浙江大学法学院同学们所出的《民法总论》期末试题之《领悟》又开启了单曲循坏模式。题目以一则凄美的爱情故事娓娓道来,要求考生请仔细阅读前述案情,假定所涉法律均为中国法,运用所学民法总则知识,分析其设定的法律问题。话不多说,既然青春留不住,这个周末咱流着泪也要把这三位老师题目做到点赞结束。
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明斯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入选上海市“晨光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合同法、物权法、法律行为理论、民法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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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特别说明,各问题所设置的前提相互独立,须分别独立分析,并依现行法及相关民法原理作答。
周一19:01,甲在微信群里发布消息:“李宗盛精选作品合集《爱的代价》CD一张,附其亲笔签名,未拆封,品相九五成新,现忍痛800元出售,欢迎垂询”,并在群中上传了CD的实拍照片。
周一20:09,群友乙在微信群中甲的发言下面发言:“太好了,我要了!”
周一23:11,群友丙在微信群中接着乙发言:“我就缺这张了,收了!@甲”
周二00:13,群友丁见群内甲对乙、丙的发言均未作回应,便直接向甲的个人微信号发送消息:“你在群里卖的CD,我要了哈!”甲亦一直未回复。
事后确认,周一21:20,甲看到了微信群中乙的发言后,手机因故障突然关机;直到周二中午时分经修理恢复开机,甲才看到了丙、丁的发言和消息。
问题1.:甲乙、甲丙、甲丁之间是否成立合同?为什么?
群友戊看到甲在群内的消息,以个人微信号联系到甲,发现同为李氏情歌之铁粉,相谈甚欢。戊发送信息:“我现在把880元转给你,你明天上班路过我单位把CD放传达室就好。”甲回复:“好的。”戊当即通过微信向甲转账800元,甲查收了800元转账,并回复:“收到,明天送到了给你消息。”
问题2:次日交付CD后,甲可否主张合同价款应为880元,而要求戊再支付80元?为什么?
群友己看到甲在群内的消息,以个人微信号联系到甲,双方达成800元买卖该CD的合意,约定甲周二交付CD。周二交付前,甲心生悔意,遂取出一张未带签名的同款CD,自己模仿签字于上,再交付并让与所有权予己。事后,己将收到的CD与微信群里的照片仔细比对,发现有假。
问题3:己可否以受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群友庚看到甲在群内的消息,直接向甲的个人微信号发送消息:“你在群里卖的CD,我要了哈!”,并直接微信转账800元,甲查收了转账。次日,庚收到CD,发现与微信群里的照片不符。原来,甲在拍摄CD封面时,误取了手头另一张亦带有亲笔签名的李宗盛《爱的代价》单曲CD拍摄并上传,而庚是看到CD照片上“单曲限量版”字样才决定购买的。
问题4:庚可否要求甲交付微信群照片中的单曲限量版CD?为什么?
群友辛看到甲在群内的消息,想起女友曾说过很喜欢李宗盛的歌,遂联系甲购得该CD,欲送给过生日的女友。不料女友直陈以前是因前男友才喜欢李宗盛,时过境迁,李氏情歌早已非所爱,并婉拒了辛的CD。辛看着CD封面上的四个大字,仰天唏嘘。
问题5:辛可否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合同?为什么?
作答人:姚明斌
日期:2019-6-21
【正文】
1、甲乙、甲两、甲丁之间均不成立合同。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要约、要约邀请的判别。合同通常因要约与承诺合致而成立(《合同法》第13条、第25条)。乙、丙、丁先后以不同方式向甲发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且均未获得甲的回复,各方能否成立合同,即取決于此前甲是否发出了出售要约并对乙、丙或丁生效。甲在微信群中发布的消息,虽然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要件(《合同法》第14条第1项),但“欢迎垂询"之措辞说明,其并未对外表明一经同意即受约束的意思(《合同法》第14条第2项),故该消息并非要约,仅为内容具体确定的要约邀请。即使乙、丙、丁各自的购买意思表示顺利生效,亦因欠缺承诺而不成立合同。
2、甲不能主张合同价款为880元而要求戊再支付80元。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与合意内容的判断。意思表示解释旨在确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内容为何。观察甲戊之信息往来和转账收款,甲系明知戌以800元价格购买之真意,并为承诺,故成之要约内容应以其真意为准,即愿意以800元购买。甲对该要约为承诺,客观第三人处于之位置,亦会理解为甲愿意以800元出售。故,甲成要约承诺合致,成立了价款为800元的买卖合同,产生了甲800元买卖价款的请求权。
3、己不可以受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买卖合同。
本题涉及法律行为受欺诈可撤销规则的构成要件。首当其冲的要件为客观的欺诈行为,或表现为积极欺骗,或表现为有告知义务前提下的消极隐瞒(《民通意见》第68条)。甲己双方订立合同过程中,甲并未施以积极欺骗,亦非有告知义务前提下作消极隐瞒,故不存在欺诈行为,合同亦无效力瑕疵。履行过程中甲反悔以假充真,构成违约。
4、庚不可要求甲交付微信群照片中的单曲限量版CD。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解释与合意的判断。意思表示解释旨在确定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内容为何。庚向甲发送之信息,应以客观第三人处于甲之位置的理解予以判断。由于甲的要约邀请中文图互不对应,庚的信息依客观第三人处于甲之位置理解,内容虽然足够具体(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但不够确定(存在歧义),不成立要约(《合同法》第14条第1项)。甲查收转账的行为,亦应以客观第三人处于庚之位置的理解予以判断,但因庚之信息内容存在歧义,甲之行为意义客观上也存在两种解释的可能,不成立意思表示。故,甲庚表面上就买卖达成"合意",实则欠缺要约与承诺,并未成立任何合同,庚即无要求甲交付其心仪之CD的请求权。
5、辛不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甲的合同。
本题涉及重大误解(错误)和动机错误的判断。现行法对足以导致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有明确的限定(《民通意见》第71条)。动机作为表意人形成效果意思的动因,潜藏于内心,为保护相对人之合理信赖,基于错误动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性尤其应受限制。本题所涉情事属于纯粹动机错误,不构成《民法总则》第147条之"重大误解",故辛不得要求撇销与甲的合同。
作答人:一号选手
日期:2019-6-21
【正文】
1、不成立合同。甲与乙丙丁都没有真正聊过,话都没有两句,怎么会成立合同。
2、能要求再支付。戊与甲达成合意的是880。戊自己都说是880元,cd的价格应为880元,故甲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戊再支付80元。
3、可以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甲给付的cd与原来约定给付cd不一样,签名不一样。拿假冒伪劣产品出来糊弄人,这不是欺诈是什么,强烈支持己以欺诈为名撤销合同。
4、庚不可以要求。照片中写有“单曲限量版“的cd为甲误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重大误解可撤销原则,甲有权撤销合同,故庚不能要求甲。
5、辛不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与甲的合司。因为辛是对自己女朋友的判断失误而造成需要退货,并不构成重大误解,辛与甲交易并未发生意思表示错误,故不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作答人:二号选手
日期:2019-6-21
【正文】
1&2、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其属于向不特定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类似于广告,发布在微信群里,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形,而不宜认定为要约。原因有二:其一为无法推知某甲有一向微信群内众人作出意思表示,便要受其拘束的意思;其二为依据交易习惯,往往交易双方还要砍价一番,オ能最终成交,认定为要约,使之直接订立合同不妥,不符合亦不利于此类情形交易的保护与规制。
在以上基础上加以分析,虽然甲所见乙丙丁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无法使之受拘束,因为其并未作出承诺,故而与乙丙丁之间均未成立合在此情形中,甲与戌之间为交叉邀约的情形,开始甲的要约邀请内容为以800元卖出,但之后成所为要约内容为以880元购买之,之后甲答“好的"则买卖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双方义务关系为,戊负有给付880元价金的义务,对甲享有给付带有签名的专辑的债权。而甲负有给付带有签名的专辑的债权,对成享有880元价金债权。
且买卖合同性质为诺成合同,非为实践性合同,故而甲可以依据合同内容,在完成给付义务一一交付带有签名的专辑并移转所有权的同时,请求戌交付价金880元/将800元之后的80元补齐。
3、显然此种情形非属于合同欺诈情形,亦不得采意思表示因欺诈而撤销的法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在此种情形,己形成动机为自由无瑕疵的,合同效力亦无瑕疵。唯一的瑕疵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故意给付了无签名的专辑。对于此种情形,应当认定甲的给付义务并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此种属于给付瑕疵抑或属于未为给付,值得讨论。由于带有亲笔签名的专辑的价值,本旨在于亲笔签名,而若交付伪造签名的专辑,则丧失了最为本质的精神属性价值。故而此时,笔者认为应当认为当事人未为给付。可主张的请求权为合同违约请求权。
4、在此种情形中,显然,是由于甲的过错,误拿、误拍而致使庚产生认识错误,从而产生错误动机,而是否为单曲限量版,对于专辑收藏者而言,属于重要的性质,故而可以适用动机错误撤销,此为庚的选择权利。且由于庚的错误认识可归责于甲,故而关于单曲限量版专辑的合同成立。故而庚可以要求甲交付单曲限量版。
5、从此种类型观之,显然,不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该合同。由于此种非为动机错误,故而不可撤销。其动机内容为认为该专辑送给女朋友,她会很开心。而实际怎样,是否开心,不能让相对人承担的理由有二:其一为此非为交易上重大的情形,亦并非性质上认定错误。其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令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人内心动机的相对人承担此种所生不利后果,属实不妥。故而不能成立动机错误撒销权,故而不可。
周江洪,浙江磐安人,兰州大学本科、硕士,日本神户大学法学博士。曾在厦门大学法学院工作。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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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阅读以下案例,回答所附问题(出题人:周江洪老师 )
甲公司以经营当代名家画作为主要业务范围,近两年来,其经营乏善可陈。画作市场上画家范某的作品日渐看涨,近作《幽谷深兰》(48×75cm)就卖出了100万的价格。甲公司法定代表人A为重振其经营业绩,多次登门拜访范某,希望购得其作品若干以便对外销售,但范某一直未予答应。为此,A让甲公司业务经理B找到范某的弟子C(15岁,跟随范某习画5年有余;并知晓C的年龄及作画能力),请C模仿范某的作品若干。依甲公司的内部规则,业务经理的签字权范围为50万元以内。B以每幅伪造范某画作(不小于48×75cm)支付10万元的价格,与C达成10幅的合同,并预付20万元。收到20万元以后,C即开始作画,完成10幅画作,并趁师傅范某不注意,偷得范某常用的字章盖于画作之上。事后,C将完成的画作交于B。
某D退休后,对名画收藏发生兴趣。因D对是否为真迹、价格判断等没有自信,就委托对名画收藏有一定经验的E,委托其购买200万以内的名画。E找到甲公司,表示其受D所托为D买画,并与A之间缔结了以150万元购买范某画作(乙画)的合同。实际上,乙画乃是C所作的上述画作之一。但在合同缔结过程中,A向E出示了伪造的鉴定书,并声称平常该画需要200万元,但因资金困难急于出售,遂以150万元出售。E对此深信不疑。
【设问】
1、因D未支付150万的价款,甲公司要求D支付该价款。对此,甲公司应当如何主张?请援引民法总则规定,并结合民法学原理予以说明。(10分)
2、因B迟迟未支付剩余的80万元,C遂向B要求支付剩余的80万元。B则称,C为未成年人,不能要求该80万元。请问B的主张是否合理?请援引民法总则规定,并结合民法相关原理予以说明。(10分)
3、因未能从B处取得80万元的报酬,C遂向A要求。请问:(1)C能否向A要求该80万元?(5分)(2)若A拒绝,C能否向甲公司要求支付80万元?甲公司能否以B超出其签字权范围为由拒绝支付?(5分)请援引民法总则规定,并结合民法相关原理予以说明。
4、假设C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B与C缔结的合同是否有效?请援引民法总则规定,并结合民法相关原理予以说明。(10分)
5、D在买入画作3年后得知,乙画并非范某所作,D欲取回已支付的价款。对此,D应当如何主张?甲公司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请援引民法总则规定,并结合民法相关原理予以说明。(10分)
二、阅读以下案例,回答所附问题(出题人:章程老师)
章程,南京大学本科,日本国北海道大学硕士,台湾政治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杭州一中高三学生秦默与申允本为邻班同学,因各为其兄姐排队购买李宗盛《理性与感性》演唱会门票而偶然相识,其后数月交谈甚欢,情投意笃,遂两心相悦,终朝为伴。男孩默为博女孩允之欢心,常于课余打工,凡女孩所爱,默打工薄酬所得,无有不购而许之。不仅如此,默还取来家中所藏名石赠与允,以证其心。
翌年高考之日,正是默允二人成年之时,分数公布之后,允如愿北上燕京大学,默则因时常打工耽误学习而铩羽考场,最终录取于之江大学法律系。在之大法律系求学期间,默与同学一起创业,发起设立“沉诺数字化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并为其法定代表人。
默因工作需要,常往返京杭之间,时时与允相聚。而允在燕大学习之余对音乐多生兴趣,参加吉他社、民乐社等活动。允为社团赞助向默求助,默慷慨允之,以其“沉诺”公司名义承诺赞助吉他社、民乐社活动各两万元,换来两社两年活动的冠名权利。此事为其他股东发现之后,众人颇为不满,向默主张默的行为超出了公司经营范围,此四万元不应由公司支出,并发函告知了吉他社与民乐社。信任危机发生之后,“沉诺”公司的经营运作受到很大冲击,默细细思量之后,决定不再赞助,但此时允告知默燕大吉他社、民乐社等演出活动已在即,无法取消。
默允二人为此事闹得不欢,允一气之下决定赴香港交换半年,告别前,允将自己心爱的李宗盛制作并签名的吉他寄存于默处。几个月中,默经营的“沉诺”公司屡受挫折,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但自尊性颇强的默一直未与允言明。允在香港看到李宗盛将于红磡体育馆举行《既然青春留不住》演唱会,遂想到邀默来港同听演唱会,然此时默已经身无分文。默于是想到卖掉允的吉他以筹措赴港路费,日后有钱再行买回,但又怕被允知晓,遂找到自己的高中同学、现就读辅仁大学的林堪,默告诉堪在港的允委托他卖却此吉他,知道默允关系的堪以一万元的价格买下吉他,二人约定在回京之后交付吉他。其实,堪允二人在京时便因同习音乐多有交流,在购买吉他之前,他就将默以允名义兜售吉他的事情告知于允,允心黯然,一言未发。
默卖却吉他后赴港,等来的却是前来接机的允告诉他,一切已经结束,允给了默一场当晚演唱会的门票,希望最后能与他同听李宗盛演唱会,来告别他们共同的青春岁月。
当夜的红磡体育馆外,秦默望向《既然青春留不住》的巨幅海报,踯躅久久亦未入场,此时只听开场的《领悟》歌声响起,屋外滂沱大雨落下。
【设问】
1、默允二人十七岁之时为兄姐买演唱会门票行为效力如何判断?(5分)
2、默打工赚钱购买礼物赠与女友允的行为效力如何判断?(10分)默赠与允家中名石的效力又如何判断?(5分)
3、默赞助吉他社、民乐社行为效力如何判断?(10分)吉他社、民乐社可向何人主张何种权利?(5分)
4、就默卖却吉他行为,默、允、堪三方法律关系如何?(15分)
(本案件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路短公司系我国著名的医药企业,董事长赵淘年少之时,即以神针度人而名闻天下,其女赵某幼承庭训,自小立下鸿鹄之志,承继万贯家业。赵某年及二八(16周岁),已颇以名媛自许,于国内高考殊为不屑,一心以留洋为念。越明年,赵某果录取美国名校斯坦福大学,得意之间,遂以“美国高考状元”为名,于某直播网站直播炫耀,并标价回答相关问题,数次直播,赵某收获颇丰。
又明年,美国大学入学门丑闻爆发,公权力机关查明赵某实系以体育特长生身份入学斯坦福大学,但其并无任何体育特长。其中原由,乃赵母爱女心切,打听到美国人苦格于名校入学颇有路数,遂屡次专程赴美与其商议,终达成协议,以捐赠650万美元于苦格基金会为条件,由苦格助赵某入学斯坦福,但赵母与赵某均不知苦格将如何具体操作。苦格找到斯坦福大学体育教练岳汉,以50万美元为贿赂与岳汉达成协议,由岳汉出具虚假特长认定书予校方,校方遂许赵某以体育特长生身份入学。赵母原以为苦格是以代为向斯坦福为捐赠之方式助赵某入学,知道此中蹊跷之后,心中甚为不安,欲劝苦格莫以此法为之,但苦格以“若斯坦福知此中交易,则汝女今后亦断无入学可能”为要挟,赵母只得忍气吞声。丑闻之后暴露,赵某与其父母均深陷风暴中心,懊悔不已。
请仔细阅读前述案情,假定所涉法律均为中国法,运用所学民法总则知识,分析如下法律问题:
(1)赵某直播赚钱的行为效力如何?丑闻爆发后,相关网友是否可以向其请求返还相应价金?请说明理由与相应法律效果。
(2)赵母与苦格所签订协议的效力如何?捐赠苦格基金会行为的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与相应法律效果。
(3)苦格与岳汉所订协议的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与相应法律效果。
编辑注:上述试题及参考答案分别整理自华东政法大学(ID:ecupl_wx)和浙大民商法(ID:CACL-ZJU)微信公号,仅供学习参阅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