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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公开募集”?
募集过程中哪些事情能做,哪些方法能用?
什么人可以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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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所以被称为私募,很大原因在于它“非公开募集”的特性。
在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兰田律师团队于近日出版的新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与运营》中,夏青和王俞人两位律师共整理了:
104个管理人登记合规要点
169个基金产品募集合规要点
86个信息披露及其他内控合规要点
829个尽调关键词
150个投资合同核查项
24个A股IPO实务专题
2份纠纷大数据报告
全方位税收政策梳理……
其中对于私募基金募集阶段中可能涉及的各类实务问题,本书中都有详尽探讨。本文是该书作者之一的王俞人律师,针对募集阶段两大重要问题,基金募集及合格投资人,特别摘编出来所进行的延展,法律出版社公众号特此刊载,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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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推介内容、推介行为,还是推介渠道,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循“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具体到监管要求中,相关禁止事项也已清晰列明。
推介材料不应当包括以下信息或内容:
(1)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此为原则性要求;
(2)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4)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5)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6)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私募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恶意贬低同行;
(3)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4)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5)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公开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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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资管新规”:
2018年4月27日,新出台的《资管新规》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私募股权基金到底适用哪一规定?
《资管新规》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所差异。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资管新规》。
不过,虽然《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均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但根据《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监会正是基于该等法律规定授权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因此有观点认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基于《基金法》的授权而制定,不属于《资管新规》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因而关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仍应适用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具体标准。
但从私募监管趋势来看,建议私募基金按上述规定中孰严者适用。
私募基金存在合格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募集机构需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由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存在不同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具体见表-1。
表-1 基金人数上限情况表
特别注意:人数上限的认定需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如果投资人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穿透核查或合并计算人数。
另外,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以及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这三类法定合格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具体而言,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可以参照以下标准予以提供。
(1)机构法人投资者1,000万元净资产
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认购/申购不超过3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证明。
(2)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
①银行存款: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②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③债权: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④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计划)、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3)个人投资者年均收入
①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三个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②工资流水单:银行出具的最近三年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③其他收入证明: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或人事专用章的收入证明文件。
(4)公司与员工跟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投资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① 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文件;
②员工/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工资流水证明。
张兰田律师团队,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十余年专注A股IPO、私募股权、股权激励&设计、税务筹划,曾为逾百家拟上市公司、私募基金提供法律服务。
团队著作有《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研究》《资本运作税法实务》《资本业务税法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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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张兰田 律师团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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