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制宪时代的顶峰
权利法案 制宪 宪法 法律制度史 法律史 美国
作者: 伯纳德·施瓦茨
2019-07-17

原来的《美国宪法》的重大缺陷是,它没有包括任何权利法案的内容。众所周知,它在这方面的缺陷是使它获得各州批准的严重障碍。1788年,五个州的批准宪法会议,包括马萨诸塞、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和纽约,提出修正案,建议在宪法上附加一个权利法案。对它们以及其他州的建议加以采纳,是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的紧迫任务。

 

1 权利法案:英国 vs 美国

 

权利法案的概念,就其渊源来说,基本上是美国的。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的存在,使人看不清这一事实。然而,除了名称以外,1689年的法案与美国的权利法案的概念迥然不同。首先,它是作为一种制定法由会议通过的,因此从法律上讲,能够依立法机关的意思在任何时候被修正或取消。美国关于权利法案的观念是要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在一部约束着立法机关本身的宪法性文件中。从这个意义上说,1776年《弗吉尼亚州权利宣言》是第一部真正的权利法案。因为它第一次由一部已经生效的宪法为个人的权利提供了保护。

 

 

此外,就保护个人权利而言,《英国权利法案》还是一部尚不完善的文件。1689年的法案主要是想剥夺最后两个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控制议会的手段和被詹姆士二世滥用的特权。与美国人概念中的权利法案唯一有关联的成分——针对末代斯图亚特国王滥用司法审判权而规定的禁令,实质上是后来包括在《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保证。

 

2 美国史上的国家文献

 

到英国《权利法案》通过的时候,美国人已经制定出完整得多的保护个人权利的法案,著名的有: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典则》和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组织法》。前者在那样早的时代就包括了详细的权利保障,其中预期到了许多在《美国权利法案》中受到保护的基本自由权;后者是一份由威廉·佩恩——一个享有英国特许权的领主提出的文件,它包括了一系列明确的对宾夕法尼亚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当美国人响应1776年5月大陆会议的决议,开始建立他们自己的政府时,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都追随佩恩树立的榜样。曾起草了第一部州宪法的1776年弗吉尼亚制宪会议,在会议开始时作出决议说,它将“制定一部权利宣言”。为落实这项决议而起草的文件被附加在新宪法上,从而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树立了样板。在革命期间,八个制定宪法的州通过了包括专门的权利法案在内的根本法。其他州通过的宪法将保护个人权利的条款包括在宪法正文中。《美国权利法案》所有的重要条款都来自各州的《权利宣言》。

 

1789年6月8日,麦迪逊在众议院站起来,提出了后来成为《美国权利法案》的修正案。麦迪逊的提议涉及了最终包括在前10条修正案中的全部条款。他所使用的语言,大部分也最终得到了采纳。麦迪逊起草《美国权利法案》的依据是各州,特别是弗吉尼亚州,在批准宪法的大会上提出的修正案中表达的意思。

 

麦迪逊在联邦国会众议院上宣读权利法案

 

我们完全可以把麦迪逊在6月8日的发言记录看作一份伟大的美国历史上的国家文献。因为它包括的内容典型地表现了,在一个像我们这样的政府中一部权利法案的状况。麦迪逊承认,宪法本身是相反的,“因为它没有包括反对侵犯特定权利的有效条款和他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的加在他们与行使统治权的地方行政官吏之间的保护措施”。麦迪逊的修正案提供了“自由保障”,宣布了“依宪法得到保障的伟大的人权”,从而被用来补偿这种不足。正如建议中所提到的,权利法案的目的是“通过规定在例外的情况下权力不应当行使或不应以某一特定的方式行使,对权力加以限制和限定”。基本的意图是“对立法机关加以防范。因为它最有权力,最有可能被滥用”。还要防止行政官员滥用职权,防止由多数人操纵的集团压迫少数人。使法律史学家对司法审查发挥如此关键作用的这一制度抱有特殊兴趣的是,麦迪逊表态承认,《美国权利法案》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将由法院来实施:“独立的法院将把自己看成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保护那些权利的捍卫者。

 

3 麦迪逊的功绩

 

麦迪逊雕像

 

在麦迪逊原来的修正案中,有4项在大会辩论过程中被取消了,2项没有获得批准。其他的修正案,基本上以它们提出时的形式,作为《美国权利法案》保留下来。麦迪逊的草案是以各州批准宪法的会议提出的建议为基础的,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减少麦迪逊的功绩。正是麦迪逊,在州的提案中选择了国会应当采纳的那一部分提议;也正是麦迪逊,使宪法的语言变得精练简洁,并把各州提案中软弱无力的“应该”(ought)和“不应该”(ought not)换成了强制性的“必须”(shall)。他还草拟了依据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改写稿,采用了“正当的法律程序”的用语,而不是“这个国家的法律”。这对于后来宪法史的发展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变化,因为它构成了第五修正案和后来的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起源。

 

通过对这两个世纪的观察,我们能够看出,麦迪逊在各州提案的金字塔中进行了影响深远的选择。他概括出了所有适于由宪法提供保护的重大权利(除了平等保护,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在当时,甚至从来没有被想到)。《美国权利法案》包含了各种最重要的个人权利。它为后来所有建立宪法政府的尝试提供了楷模。

 

4 制宪时代的顶峰

 

权利法案

 

 

《美国权利法案》的通过恰如其分地代表了这个伟大的制宪时代发展的顶峰。以此为标志,美国法的形成时代开始了。现在,州一级和联邦一级政府的基本结构在成文的基本法文件中确定了。不仅如此,个人的基本权利在各州的《权利宣言》和《美国权利法案》中得到了保护。后者在被国会最后通过时,仅对联邦政府有约束力。参议院否决了一项修正案动议。这项修正案曾被麦迪逊描绘成“全部修正案中最有价值的一个”。该修正案禁止各州侵犯信仰和出版自由以及由陪审团陪审的权利。结果,所通过的《美国权利法案》没有对州权加以限制。要防止各州侵犯本州公民的权利,个人只能依靠在特定州的宪法或权利法案中规定的保障。直到内战结束以后,对州权的重大限制才被加到《美国宪法》中去。

 

编辑:曹艺卓